东方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2023-07-1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067-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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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东方通/公司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公司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东大会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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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067-4 号
致: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东方通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东方通委托,担
任东方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有关方面的
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
3.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东方通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本次股权激励已经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2年4月27日,东方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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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全体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4月27日,东方通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5月7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2年5月1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
司监事会认为:(1)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
重大误解之处;(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3)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
核心员工,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目的。
4.2022年5月20日,东方通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5.2022年5月20日,东方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5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35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53元/股。
6.2022年5月20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2022年5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1,35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53元/股。
7.2022年5月20日,东方通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1)公司不存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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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2)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
意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2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2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35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53元/股。
8.2022年7月18日,东方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已于2022年
7月15日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4.53元/股调整为14.44元/股。独立董事对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7月18日,东方通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本次注销已经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3年7月11日,东方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 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
件,董事会同意注销对应股票期权6,745,000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7月11日,东方通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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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 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目标值为2022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3.75亿元,触发值为2022年净利润 不低于3亿
元(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
及其他激励事项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大华审字
[2023]001038号),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921.41万元。
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公司将对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获授的6,745,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原因、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
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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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丽
罗 聪
202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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