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9-28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
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
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
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包括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能够有效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体现
公司最终经营成果,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当前
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是否达到行
权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丁芸 吕廷杰 程贤权
202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