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节能国祯:节能国祯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8-28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543 号
致: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1
                                                                           法律意见书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3 年 8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下午 15 时召开,公司董事长王堤因工作
原因不能到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叶东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47,113,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61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17,576,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1.1285%。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8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29,537,6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32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7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6%。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含远程视频)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
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
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罗锦辉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113,7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1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3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罗锦辉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郑克久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7,113,76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1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6,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39%;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郑克久先生当选为公司监事。
                                      4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王静迪




                                     经办律师:赵一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