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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节能国祯: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3-08-28  

证券代码:300388         证券简称:节能国祯         公告编号:2023-053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2023-046号)。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28日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28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8
日上午09:15—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688号中新网安大厦1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有重要公务无法到
会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叶
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
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47,113,86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9.66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7,576,18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1.12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29,537,6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532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77,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3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77,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96%。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本次大会
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提案 1.00 《关于提名罗锦辉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7,11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 《关于提名郑克久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7,113,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赵一翰、王静迪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