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无锡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1 号昌兴国际金融大厦 1701-1702、1705-1714 室 电话:(86)510-88558558 传真:(86)510-88558558 邮编:214000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江医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长药控股”)的委托,就《关于对长江医药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的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 124 号) (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中所涉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工作,包括审 查了我们认为必要的法律文件、有关政府批文、证照、与有关负责人访谈等。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年报问询函》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1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 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 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 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 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 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 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年报问询函》回复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2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法德东恒/本所 指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长药控股/上市公司/ 指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长江星 指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源制药 指 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 长江丰 指 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 新峰制药 指 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 长江大药房 指 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长药良生 指 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司 长江伟创 指 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 舒惠涛 指 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 骏鹰仓实 指 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昱升公司 指 广东昱升个人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轩晟投资 指 杭州轩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财通公司 指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盛通正茂 指 银川盛通正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郧胥工贸 指 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 大上公司 指 湖北大上制药有限公司 康跃科技 指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跃(山东) 指 康跃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医药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3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年报问询函》问题 4 公开信息显示,长江星及其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江源制药)、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制药)等多家企业因未按 时履行法律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并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公司董事兼总经 理罗明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长江星其他股东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长江大药房)被法院列为失信公司,被限制高消费。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公司尚未登记成为长江星股东。年报“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部分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多项重大诉讼案件,涉案金额累计为 11,468.03 万元,报告期末,公司预计负债余额为 402.53 万元;年报“或有事项” 部分提及多起其他诉讼案件。 (1)请逐项补充说明长江星、长江源制药、新峰制药及罗明被法院强制执 行、限制高消费所涉及的具体案件情况、涉及标的及金额、案件当事人的基本 情况、判决结果,前述主体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原因,对公司生产经营 的具体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2)请逐项补充说明长江大药房被法院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所涉及的具 体案件情况、涉及标的及金额、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判决结果,长江大药 房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原因,是否与公司及其关联方有关,是否对公司 产生不利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3)请补充说明公司尚未登记成为长江星股东的原因,是否符合公司并购 长江星时签署的《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等相关约定,公司是否能实际控制长江 星,公司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完善有效,并充分提示风险。 (4)请全面自查并逐项补充说明公司当前所涉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及 标的及金额、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当前进展以及相 应会计处理,公司前述事项是否已按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股则(2023 年修订)》 第 8.6.3 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结合对问题(1)-(3)的回复,说明公 4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司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合理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充分提示风 险。 请年审会计师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验长江星、长江源制药、新峰制药及罗明被法院强制执行、限制高消 费所涉及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2、查验长江大药房被法院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所涉及案件的相关法律文 书; 3、查验长江源与周灏辉、徐泽锋、殷红的银行付款凭证; 4、查阅公司并购长江星时签署的《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 5、查阅截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北长江星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801472)股东名册》; 6、查阅《子公司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7、查验了公司当前所涉诉讼案件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起诉状、保全 裁定书、法院传票、民事判决上、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等; 8 、 检 索 了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s://wenshu.court.gov.cn/ ) 、 天 眼 查 (https://www.tianyancha.com/)、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等网络公开信息; 9、查阅了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公司、年审会计师就年报问询 函的回复报告和回复意见。 5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核查内容 (1)请逐项补充说明长江星、长江源制药、新峰制药及罗明被法院强制执 行、限制高消费所涉及的具体案件情况、涉及标的及金额、案件当事人的基本 情况、判决结果,前述主体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原因,对公司生产经营 的具体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江星、长江源制药、新峰制药及罗明被债权人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申请限制高消费的案件共 11 起,涉案金额为 346,729,632.00 元, 目前有 3 起案件已履行完毕,金额占上述总涉案金额的 0.66%;8 起案件与债权 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初步执行和解意向,2 位债权人已向法院撤回相关执行申 请、保全申请等,涉案金额占比 17.32%,6 位债权人待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撤回 相关执行申请、保全申请等,涉案金额占比为 82.02%。上述执行案件因全部债 权人均同意解除相关查封、冻结措施,目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 但如长江星、长江源制药、新峰制药及罗明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将 有可能导致相关资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上述公司的生产 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及法律相关规定,积极处理,减 少上述执行对上述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 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长江星、长江源制药、新峰制药及罗明被法院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所涉及 的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受理法 具体案件情 执行金额 未按执行通 序 原告/ 被告/被 执行金额 法院执行 案由 案号 院/仲 况及判决/裁 占公司净 知书履行义 号 申请人 申请人 (元) 受理日期 裁机构 决/调解结果 资产比例 务的原因 6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已签署执行 和解协议, 湖北大 由大上公司 上制药 ( 2021 ) 与罗明承 有限公 鄂 03 民初 湖北省 十堰市 担,与长江 借款 司、湖北 248 号 十堰市 郧胥工 40,260,00 2023 年 2 星、张莉无 1 合同 长江星 中级人 详见附注 5.03% 贸有限 0.00 月 20 日 关,大上公 纠纷 医药股 ( 2023 ) 民法院 公司 司目前正在 份有限 鄂 03 执 履行中,郧 公司、罗 153 号 胥工贸已撤 明、张莉 回执行申 请。 ( 2022 ) 冀 0683 民 湖北新 河北省 买卖 初 2943 号 峰制药 安国市 311,830.0 2023 年 4 已履行完 2 合同 殷红 详见附注 0.04% 有限公 人民法 0 月9日 毕。 纠纷 ( 2023 ) 司 院 冀 0683 执 387 号 ( 2023 ) 鄂 0304 民 湖北省 湖北新 买卖 初 94 号 十堰市 峰制药 535,341.0 2023 年 4 已履行完 3 合同 徐泽锋 郧阳区 详见附注 0.07% 有限公 0 月 23 日 毕。 纠纷 ( 2023 ) 人民法 司 鄂 0304 执 院 628 号 湖北长 (2022)粤 江星医 0103 民初 药股份 14987 、 有限公 14988 号 广东省 买卖 司、湖北 广州市 1,435,846. 2023 年 5 已履行完 4 合同 周灏辉 新峰制 (2022) 荔湾区 详见附注 0.18% 00 月5日 毕。 纠纷 药有限 粤 0103 执 人民法 公司、湖 8114 号 院 北长江 源制药 ( 2023 ) 有限公 粤 0103 执 7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司、罗明 恢 227 号 ( 2022 ) 粤 0605 民 广东省 湖北长 初 4621 号 佛山市 已签署执行 广东昱 江大药 南海区 和解协议并 升个人 房连锁 民间 ( 2022 ) 人民法 已支付部分 护理用 有限公 19,799,13 2022 年 10 5 借贷 粤 06 民终 院 详见附注 2.47% 款项,近期 品股份 司、湖北 0.00 月 26 日 纠纷 9357 号 广东省 昱升公司将 有限公 长江源 佛山市 撤回执行申 司 制药有 ( 2022 ) 中级人 请。 限公司 粤 0605 执 民法院 27624 号 ( 2021 ) 已达成初步 宁 0106 民 执行和解意 初 18074 银川盛 向并已按照 湖北长 号 宁夏回 通正茂 双方约定的 江大药 族自治 民间 投资管 计划支付部 房连锁 ( 2022 ) 区银川 37,738,00 2023 年 1 6 借贷 理合伙 详见附注 4.71% 分款项,近 有限公 宁 0106 执 市金凤 0.00 月9日 纠纷 企 业 期签署执行 司、罗 3783 号 区人民 (有限 和解协议后 明、张莉 法院 合伙) 盛通正茂撤 ( 2023 ) 回执行申 宁 0106 执 请。 恢 29 号 已达成初步 (2022)鄂 执行和解意 1022 民初 向,公安县 湖北长 湖北省 借款 1230 号 财政局须经 公安县 江 源 制 公安县 16,839,37 2023 年 1 7 合同 详见附注 2.10% 开会讨论通 财政局 药 有 限 人民法 3.00 月 30 日 纠纷 ( 2023 ) 过后签署执 公司 院 鄂 1022 执 行和解协议 85 号 并撤回执行 申请。 ( 2022 ) 已达成初步 湖北长 沪 0109 民 执行和解意 上海财 上海市 其他 江大药 初 6148 号 向,近期签 通资产 虹口区 56,257,92 2023 年 3 8 合同 房连锁 详见附注 7.03% 署执行和解 管理有 人民法 0.00 月3日 纠纷 有限公 ( 2023 ) 协议后财通 限公司 院 司、罗明 沪 0109 执 公司撤回执 1243 号 行申请。 8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2022 ) 已达成初步 杭州轩 湖北长 浙 0106 民 浙江省 执行和解意 晟投资 江大药 初 6807 号 杭州市 向,近期签 合同 合伙企 19,739,44 2023 年 3 9 房连锁 西湖区 详见附注 2.47% 署执行和解 纠纷 业(有 0.00 月 27 日 有限公 ( 2023 ) 人民法 协议后轩晟 限 合 司、罗明 浙 0106 执 院 投资撤回执 伙) 1440 号 行申请。 中国国 [2023] 中 际经济 已达成初步 嘉兴骏 国贸仲京 湖北长 贸易仲 执行和解意 股权 鹰仓实 裁 字 第 江大药 裁委员 向,近期签 转让 投资合 0672 号 150,812,7 2023 年 4 10 房连锁 会 详见附注 18.84% 署执行和解 合同 伙企业 52.00 月 18 日 有限公 湖北省 协议后骏鹰 纠纷 (有限 ( 2023 ) 司、罗明 荆州市 仓实撤回执 合伙) 鄂 10 执 中级人 行申请。 537 号 民法院 湖北长 广东省 江大药 ( 2022 ) 已签署执行 民间 广州市 房连锁 粤 0104 民 3,000,000. 2022 年 10 和解协议, 11 借贷 陈烨 越秀区 详见附注 0.37% 有限公 初 11343 00 月8日 陈烨已撤回 纠纷 人民法 司、罗 号 执行申请。 院 明、张莉 附注:表格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裁决/调解结果及执行情况如下: 1、十堰市郧胥工贸有限公司起诉湖北大上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借款合同纠纷案 大上公司因所借十堰聚鑫高新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到期急需清偿而 周转资金困难,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向郧胥工贸借款 4,000 万元,约定借款期 限为两个月,借款利率为每年 9%,按月结息,另有约定逾期还款时按照每日万 分之五计违约金。长江星、罗明、张莉系本次借款保证人。2021 年 1 月 18 日借 款期限届满后,大上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故郧胥工贸起诉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 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大上公司于限期内支付借款本息,其中本金 为人民币 40,000,000 元,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停止给付利息之日(2021 年 3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九计算(截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利息暂计 1,617,534 元;2、判令大上公司前述期限内一并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本金为基数,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2021 年 1 月 19 9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截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违约金暂计人民币 4,460,000 元);3、判令长江星、罗明、张莉就前 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大上公司、长江星、罗明、张莉共同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大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郧胥工 贸偿还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其中:2020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期间,以 4,000 万为本金,按年利率 9%计付;自 2021 年 1 月 19 日 起至清偿之日止,以 4,0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15.4%计付;大上公司已偿还 的 120 万元应予从中扣减);二、长江星、罗明、张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 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郧胥工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生效后,大上公司未按判决履行,郧胥工贸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向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大上公司,长江星、罗明、张莉承担连带责任,收 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大上公司、长江星、罗明、张莉与郧胥工贸进行协商,目 前已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对于上述判决的欠款本金及利息由大上公司与罗明承担, 与长江星、张莉无关,和解协议签订后大上公司已在逐步履行,郧胥工贸已向法 院撤回执行申请。 根据四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无需计提预 计负债。 2、殷红起诉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 年 12 月,殷红向新峰制药出售中药材半夏 3,050kg 和黑顺片 4,920kg, 新峰制药共需向殷红支付货款 346,830 元。殷红按照约定向新峰制药发货,新峰 制药收货后向殷红支付了 35,000 元货款,剩余 311,830 元货款。故殷红起诉至河 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要求新峰制药向殷红支付拖欠的货款 311,830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新峰制 药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新峰制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殷红货款 311,830 元及利息(利息以 311,83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22 日起至实际履 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10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 2,984 元由新峰制药负担。 法院判决生效后,新峰制药因应收账款尚未收回,故未按判决及时履行,殷 红于 2023 年 4 月 9 日向安国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新 峰制药已全部履行完毕,殷红已撤回执行申请。 按照和解协议,结合违约条款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截至资产负债表日赔付上限约为 1.4 万元(包含案件受理费 2984 元),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已作为公司 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该金额较小,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 于实际支付时计入当期损益。 3、徐泽锋起诉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 年,新峰制药向徐泽锋采购中药材半夏等,共计采购价值为 806,370 元,徐泽锋给新峰制药发送货物后,新峰制药支付部分货款 303,000 元后尚欠 503,370 元未付,故徐泽锋向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令新峰制药立即给付徐泽锋货款 503370 元及利息(利息支付以原告起 诉时 LPR 计算自 2021 年 1 月 19 日起至实际给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 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均由新峰制药负担。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新峰制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徐泽锋支 付 453,370 元货款并按年利率 3.65%支付自 2021 年 1 月 19 日至付清之日止的逾 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4,050 元,由新峰制药负担。 法院判决生效后,新峰制药因应收账款尚未收回,故未按判决及时履行,徐 泽锋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收到法院执行通知 书后,新峰制药已全部履行完毕,徐泽锋已撤回执行申请。 截止目前,公司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支付货款 453,370 元,公司无需承担其 他费用,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4、周灏辉起诉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 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两案 从 2020 年起,周灏辉与新峰制药、长江源之间进行了多笔中药材供应采购 交易,周灏辉向新峰制药、长江源供货,截至 2022 年,周灏辉与新峰制药共同 11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结算确认新峰制药尚欠货款 1,695,552 元,与长江源共同结算确认长江源尚欠 8,646,842 元,故周灏辉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判令长江源向周灏辉支付货款 8,646,842 元及利息(以 8,646,842 元为本 金,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请求判令长江源承担周灏辉在本案中维权产生的 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担保费等);三、请求判令长江星对第一、二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长江源、长江星承担。/一、请 求判令新峰制药向周灏辉支付货款 1,695,552 元及利息(以 1,695,552 元为本金, 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请求判令新峰制药承担周灏辉在本案中维权产生的 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担保费等);三、请求判令长江星对第一、二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新峰制药、长江星承担。 经法院主持调解后调解结果为:一、周灏辉、长江源、新峰制药一致确认: 截至 2022 年 4 月 13 日,长江源尚欠周灏辉货款 8,646,842 元;新峰制药尚欠周 灏辉货款 1,695,552 元;长江源、新峰制药共计尚欠周灏辉货款 10,342,394 元, 对于长江源、新峰制药共计尚欠周灏辉的货款 10,342,394 元,一致同意由长江源、 新峰制药、长江星分期共同偿还至周灏辉指定账户中,并且由长江源、新峰制药、 长江星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周灏辉同意的长江源、新峰制药、长江星具体还 款方式如下:1、长江源、新峰制药、长江星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前共同向周灏 辉支付货款 1,000,000 元;2、长江源、新峰制药、长江星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前 共同向周灏辉支付货款 1,391,528.29 元、两案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律师费合计 100,000 元;3、余下货款 7,950,865.71 元,周灏辉同意长江源、新峰制药、长江 星委托案外人国药集团冯了性(佛山)药材饮片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前代为支付;三、如长江源、新峰制药、长江星未能按照上述协议第二项的约定 按时、足额支付的,则周灏辉有权就长江源、新峰制药、长江星余下未支付的全 部款项【不包括长江源、新峰制药、长江星委托案外人国药集团冯了性(佛山) 药材饮片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有权要求长 江源、新峰制药、长江星连带向周灏辉支付减除长江源、新峰制药、长江星委托 案外人国药集团冯了性(佛山)药材饮片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后剩余未付的款项 12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7%为标准,自 2022 年 4 月 13 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支付 完毕之日至的利息。 法院调解书出具后,长江源、新峰制药、长江星因应收账款尚未收回,故未 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及时付款,周灏辉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长江源已全部履行完毕,周灏辉已撤回执行申请。 截止目前,公司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支付货款,公司无需承担其他费用,无 需计提预计负债。 5、广东昱升个人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0 年 4 月 28 日,昱升公司向长江源转账支付人民币 2,175 万元,用于购 买熔喷布(口罩生产原料),后因市场货物原因长江源无法供货,双方协商由长 江源原路退还全部款项。2021 年 10 月 28 日,昱升公司与长江大药房协商一致, 确认将昱升公司支付给长江源的 2,175 万元货款转为借给长江大药房的借款。昱 升公司与长江大药房签订了一份《货款转借款协议》,双方达成借款合意,长江 大药房向原告借款 2,175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8 日止,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上述协议约定,长江大药房应履 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无其他利益安排。故昱升公司起诉至广东省佛山 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长江源、长江大药房向原告偿还借款本 金 2,175 万元及利息 1,445,332.19 元(以 2,175 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 3.85%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暂计至 2022 年 1 月 17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长江大药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向昱升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19,575,736.95 元及利息 84,658.36 元,并应以 19,575,736.95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自 2022 年 1 月 18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 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驳回昱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57,776.6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共 162,776.66 元,由昱升公司负担受理 费 24,041.66 元,长江大药房负担受理费 133,735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因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故 13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未按判决及时履行,昱升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长江大药房与昱升公司进行协商,待收到股权 转让款后及时履行,目前已签署执行和解协议,长江大药房已支付部分款项,近 期昱升公司将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根据和解协议,该案件中货款已转为长江大药房的借款,跟公司无关。 6、银川盛通正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起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 有限公司、罗明、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 年 4 月 20 日,罗明、张莉向盛通正茂借款 3,000 万元并出具承诺函, 盛通正茂随后分期出借借款并汇入指定账户,2020 年,罗明及张莉又向盛通正 茂出具借款确认书,确认按年利率 20%计息,并由长江大药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2021 年 5 月 4 日,罗明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分期还款,但未按约履行 偿付义务,故盛通正茂起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 为:1、判令罗明、张莉偿还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利息 8,824,333.3 元,合计 38,824,333.3 元(截至 2022 年 1 月 19 日),并按年利率 14.8%承担自 2022 年 1 月 20 日起继续发生的利息直至偿付全部本息时止;2、判令长江大药房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罗明、张莉、长江大药房承担。 本案立案后,各方积极协商,经法院主持调解后调解结果为:一、罗明、张 莉共计欠付盛通正茂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利息 8,738,000 元(截至 2022 年 1 月 19 日),罗明、张莉按照先本后息的方式进行偿还,于 2022 年 4 月至 6 月,每 月 25 日前偿还 100 万元;2022 年 7 月至 12 月,每月 25 日前偿还 150 万元;2023 年 1 月至 11 月,每月 25 日前偿还 200 万元;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下欠全 部借款本息:并自 2022 年 1 月 20 日起至本金请偿完毕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 按照一年期 LPR 的 4 倍为标准支付利息;如有一笔逾期支付,则盛通正茂有权 就剩会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长江大药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请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 11796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盛通正茂负担。 法院调解书出具后,因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故 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及时付款,盛通正茂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向宁夏回族自治 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长江大药房,并要求罗明、张莉承担连带责任, 长江大药房、罗明、张莉与盛通正茂进行协商,待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及时履行, 14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目前已达成初步执行和解意向,长江大药房、罗明、张莉已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 计划支付部分款项,近期各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盛通正茂撤回执行申请。 该案件为银川盛通正茂公司与长江大药房、罗明、张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与公司无关。 7、公安县财政局起诉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3 年 12 月 11 日,长江源向公安县财政局申请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5,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13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4 年 3 月 12 日,未约定借期内利息。 公安县财政局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通过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将该借款汇入长江源 的银行账户中。2014 年 1 月 22 日,长江源再次向公安县财政局申请短期流动资 金借款 15,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1 月 22 日至 2014 年 3 月 4 日,未约 定借期内利息,公安县财政局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形式将该借 款汇入长江源的银行账户中。2014 年 4 月 10 日,长江源向公安县财政局申请省 级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 1,000 万元并出具《还款承诺函》,申请借款期限为 2014 年 4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0 日。公安县财政局对长江源借款申请表示同意并 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上述资金汇入长江源的银行账户中,未 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上述借款到期后,长江源未能按时还款。故公安县 财政局起诉至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长江源立即 偿还所欠公安县财政局的借款 9,788,000 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 2014 年 3 月 13 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直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长江源立即 偿还所欠公安县财政局的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 9,451,373.29 元;3、本案诉讼 费用由长江源承担。 经法院主持调解后调解结果为:一、长江源下欠公安县财政局借款本金 9,788,000 元和县域经济调度资金 9,451,373.29 元,合计:19,239,373.29 元;还款 方式为长江源于 2022 年 6 月起至 2024 年 5 月,每月 28 日前向原告公安县财政 局偿还本金 800,000 元(最后一期偿还金额为 839,373.29 元);二、如长江源未 按上述任一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公安县财政局有权对全部未还借款本金申 请强制执行;三、本案逾期付款利息待长江源将本金偿还完毕后,双方再自行协 商;四、本案案件受理费 68,618 元,由长江源承担。 法院调解书出具后,长江源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付款,公安县财政局于 15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1 月 30 日向公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长江源与公安县财政局进行协商, 目前已达成初步执行和解意向,公安县财政局须经开会讨论通过后签署执行和解 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 根据法院调解结果,该案件逾期付款利息待长江源将本金偿还完毕后,双方 再自行协商,存在不确定因素较大,因此公司暂未计提预计负债。 8、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其 他合同纠纷 2016 年 3 月,财通公司代表财通资产-天堂财通新三板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与 长江大药房、罗明等签署《关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 下简称《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由财通公司向案外人长江星投资 20,000,006 元,认购长江星 1,538,462 股,股权比例为 1.8182%。2016 年 3 月 15 日,财通公 司向长江星支付增资款 20,000.006 元,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2017 年 6 月 27 日, 长江星通过“10 股转增 10 股”分红方案,转增后长江星总股本为 195,419,694 股,财通公司现持 3,076,924 股,持股比例为 1.5745%。根据各方签署的《补充 协议》的约定,触发部分条件且经书面通知,财通公司有权要求长江大药房、罗 明按约定的价格分别回购其因本轮增资所持有的长江星全部或部分股权。后,因 前述约定的回购情形触发,财通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向长江大药房及罗明发 送《告知函》,要求其按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但长江大药房及罗明未履行。 2020 年,案外人康跃科技拟收购长江星不少于 51%的股权,长江大药房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就股权回购款项支付事宜向财通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并干 2020 年 9 月 9 日与财通公司、罗明、长江星签署《补充协议二》,约定收购事项经康 跃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收购事项审核通过等后(最迟均不得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长江大药房向 财通公司按约定的两种计算方式孰高的价格回购财通公司所持有长江星股份。 《补充协议二》还约定,回购价款分三期支付,最后一期为长江大药房在将其持 有的剩余长江星股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起 5 个工作日内和 2021 年 9 月 30 日中两 者孰早日期前支付剩余回购款项;若长江大药房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 一期回购款,则构成违约,应就未付的该期回购款项按日向财通公司支付万分之 五的逾期违约金,同时仍应继续履行足额回购支付的义务;罗明承担连带回购义 16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务。根据《补充协议二》的约定,违约金暂至原告提起诉讼时的计算方式为: 21,520,266 元*(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5 日共计 490 天)*0.05%/日、 10,549.150 元*(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5 日共计 309 天)*0.05%/日、 10,127,184 元*(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5 日共计 217 天)*0.05%/ 日,共计 8,001,108.31 元。2020 年 12 月 1 日,长江大药房持有的长江星 50.1776% 的股份已过户给康跃科技。因此,回购条件早已成就,长江大药房及罗明告应按 约履行回购义务。2021 年 7 月 16 日,财通公司委托律师向长江大药房及罗明发 送律师函,督促其履行回购义务,支付回购款。但长江大药房及罗明均未依约履 行其义务,故财通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长江大药房及罗明共同向财 通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42,196,600 元;2、长江大药房及罗明共同向财通公司支 付至 2022 年 5 月 5 日的逾期违约金 8,001,108.31 元,以及以股权回购款 42,196,6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 期违约金;3、长江大药房及罗明共同向财通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 10 万元、保全 保险费损失 20,119.08 元;4、如果罗明承担回购义务不成立,要求罗明对上述三 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长江大药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通公 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42,196,600 元;二、长江大药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 通公司支付至 2022 年 5 月 5 日的违约金 8,001,108.31 元,以及以 42,196,600 元 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6 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罗明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罗明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在 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长江大药房进行追偿;四、驳回财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生效后,因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故 未按判决及时履行,财通过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长江大药房,并要求罗明承担连带责任,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长江大 药房、罗明与财通公司进行协商,待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及时履行,财通公司与长 江大药房、罗明已达成初步执行和解意向,近期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财通公司将 撤回执行申请。 该案件为财通公司与长江大药房、罗明的股权纠纷案,与公司无关。 9、杭州轩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起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17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罗明合同纠纷案 2017 年 3 月 9 日,轩晟投资与长江星签订了《股票认购协议》,约定由轩 晟投资认购长江星发行的股票 840,000 股,认购价格为 2,268 万元,认购后,轩 晟投资持有长江星股份为 0.86%。2017 年 3 月 22 日,轩晟投资向长江星支付了 上述约定的全部股票认购款。另轩晟投资与长江大药房、罗明及张莉(系被告罗 明妻子)签订了五份补充协议。其中轩晟投资与长江大药房及罗明于 2020 年 8 月签订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第二条约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 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长江星控股权事项审核通过后(最迟不得超过 2020 年 12 月 31 日),长江大药房受让轩晟投资持有的长江星 0.86%股权中的 51%,即 0.4386%。股权受让款为以下两种计算方式孰高的价格:A.(股权投资款+收 益)×51%。其中股权投资款为 2,268 万元,收益自 2017 年 3 月 22 日起计算, 按股权投资款的年化 12%收益计算至股权受让款支付完毕之日止,1 年按 360 天 计。B.上市公司收购长江星股权时对长江星的估值×0.86%×51%。第三条约定 长江大药房应当自收到上市公司支付的长江星股权转让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轩晟投资一次性支付第二条所述的受让款。第四条约定罗明对长江大药房的付 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21 年 11 月 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康跃科 技发布《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完成过 户的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 年 12 月 1 日,长江大药房持有的长江星 50.1776% 股份(对应股份数 98,057,000 股)完成过户,康跃科技取得了武汉股权托管交易 中心签发的《股权证持有卡》,成为长江星的控股股东。截至 2021 年 11 月 9 日,康跃公司已向长江大药房支付交易价款 83,862.13 万元。根据上述《补充协 议四》的约定和公告情况,长江大药房在 2021 年 11 月 9 日前已经收到上市公司 支付的长江医药股权转让款,已满足向轩晟投资支付受让款的条件。根据《补充 协议四》第二条,如按照该条 A 方式计算,股权受让款=(2,268 万元+2,268 万元×12%×5 元×12%×5 年)×51%=1850.688 万元。根据《康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康跃科技收购长江星股权时 对长江星的估值为 268,560.42 万元。如按照 B 方式计算,股权受让款=268,560.42 万×0.86%×51%=117=1,177.906 万元。因此,应按照 A 方案计算受让款金额, 故轩晟投资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长江大药房向轩晟投资支付股权受让款, 18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额为 11,566,800 元加收益,收益自 2017 年 3 月 22 日起按照年收益率 12%计算, 暂计至起诉日 2022 年 3 月 30 日,上述金额合计为 18,506,880 元;2、罗明对长 江大药房上述股权受让款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长江大药 房及罗明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长江大药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轩晟投 资股权受让款,金额为 11,566,800 元加收益 6,940,080 元(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30 日,2022 年 4 月 1 日至 11,566,800 元付清止的收益以未付 11,566,800 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12%计付);二、罗明对长江大药房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生效后,因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故 未按判决及时履行,轩晟投资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长江大药房,并要求罗明承担连带责任,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长 江大药房、罗明与轩盛投资进行协商,待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及时履行,目前长江 大药房、罗明与轩晟投资已达成初步执行和解意向,近期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轩 晟投资将撤回执行申请。 该案件为轩晟投资与长江大药房、罗明的股权纠纷案,与公司无关。 10、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 公司、罗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仲裁 2017 年 3 月,骏鹰仓实作为受让方与作为转让方的长江大药房和目标公司 长江星签订了《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长江大药 房将其持有的长江星 260 万股股份转让给骏鹰仓实,转让价格为每般 23 元(指 人民币,下同),转让价款合计为 59,800,000 元。2017 年 3 月,骏鹰仓实与长 江大药房、长江星、罗明和张莉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了业绩承诺和补偿以及回购条款;罗明和张 莉作为担保方,为长江大药房履行补偿和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 年 1 月 20 日,骏鹰仓实与长江大药房和罗明签订了《嘉兴骏鹰仓实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股份回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份回购协议》”),就长江大药房 回购骏鹰仓实持有的目标公司 520 万股股份(其中包括骏鹰仓实在《股份转让协 19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议》项下从长江大药房处受让的 260 万股以及后续增发的 260 万股)的相关事宜 作出了约定;同时约定,罗明为长江大药房履行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 年 7 月 13 日,骏鹰仓实与长江大药房和罗明签订了《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约定《补充协议》和《股份回购协议》中关于回购权利的约定等对赌条款在一定 条件满足后终止且不再具有约束力;同时约定,将由长江大药房回购骏鹰仓实持 有的长江星 300 万股股份,股份回购价格以每股 23 元或者康跃科技收购长江星 股份的价格中高者为准;同时还约定,罗明为长江大药房履行全部义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2020 年 7 月 13 日,骏鹰仓实与长江大药房和罗明签订了《股份回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如果上市公司截止 2021 年 5 月 30 日仍未就收购 长江星剩余股份事宜召开董事会,则骏鹰仓实有权要求长江大药房按照《股份回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回购款所对应的每股价格回购骏鹰仓实持有的长江 星剩余股份;同时还约定,罗明为长江大药房履行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1 年 4 月 30 日,骏鹰仓实与长江大药房和罗明签订了《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回购款支付安排》(以下简称“《回购款支付安排》”),其中确认,长江 大药房应不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向骏鹰仓实支付 69,000,000 元以回购长江星 300 万股的股份,但是由于长江大药房未按照约定向骏鹰仓实支付股份回购款, 故将《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回购股份数额由 300 万股调整为 270 万股,回购总价仍为 69,000,000 元,并进一步确认《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中约定的骏鹰仓实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般份由 220 万段变更为 250 万股;同时还 约定,长江大药房应分九期向骏鹰仓实支付回购款 69,000,000 元(即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 2,000,000 元;2021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 3,000,000 元;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4,000,000 元;2021 年 7 月 31 日前支付 15,000,000 元:2021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 9,000,000 元;2021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9,000,000 元;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 9,000,000 元;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9,000,000 元;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9,000,000 元);如果长江大药房在规定日期前未能按期付款, 则每逾期一日,长江大药房应按照该笔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是约金:如 果逾期超过 15 日,则每逾期一日,长江大药房应按照应付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一 点五向骏鹰仓实支付违约金。此外还约定,罗明为长江大药房履行合同义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长江大药房于 2021 年 5 月 8 日向骏鹰仓实支付了第一期款项 20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00,000 元,并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和 2021 年 6 月 11 日向骏鹰仓实支付了 第二期款项合计 3,000,000 元(其中于 2021 年 6 月 1 日支付了 2,000,000 元、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支付了 1,000,000 元)。此后,长江大药房未再向骏鹰仓实支 付任何款项。2022 年 2 月 15 日,骏鹰仓实向长江大药房和罗明发送了《声明函》, 告知其未按照《回购款支付安排》中的约定支付股份回购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并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违约金。2022 年 4 月 1 日,骏鹰仓实向长江大药 房和罗明发送了《回购通知》,要求其回购骏鹰仓实持有的长江星 250 万股剩余 股份,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回购款 63,888,888.89 元。但是, 长江大药房和罗明至今仍未支付股份回购款,故骏鹰仓实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长江大药房向骏鹰仓实支付其应向骏鹰仓 实回购的骏鹰仓实持有的长江星 270 万股股份的回购款余额 64,000,000 元;2、 长江大药房向骏鹰仓实支付股份回购款 5,000,000 元对应的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合计 14,500.00 元;3、长江 大药房向骏鹰仓实支付股份回购款余额 64,000,000 元对应的自应付款之日起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应付款之日后 15 日内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 计算违约金、自应付款之日后第 1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点 五的利率计算违约金),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止的违约金为 18,277,500 元; 4、长江大药房向骏鹰仓实支付其应向骏鹰仓实回购的骏鹰仓实持有的长江星 250 万股股份的回购款 63,888,888.89 元及其自 2022 年 4 月 19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 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止的违约金为 31,944.44 元;5、罗明对于长江大药房在前述各项仲裁请求项下应向骏鹰仓实支 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6、长江大药房和罗明连带承担骏鹰仓实因本案支 出的保全费 5,000 元以及因办理本案财产保全而支出的保险费 73,406 元;7、长 江大药房和罗明连带承担骏鹰仓实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600,000 元;8、长江大 药房和罗明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如下:一、长江大药房向骏鹰仓实支付其应向骏鹰仓实 回购的骏鹰仓实持有的长江星 270 万股股份的回购款余额人民币 64,000,000 元; 二、长江大药房向骏鹰仓实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 5,000,000 元对应的自应付款 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合计人民币 21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4,500 元;三、长江大药房应向骏鹰仓实支付股份回购款余额人民币 64,000,000 元对应的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其中: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 6,412,500 元,2022 年 4 月 21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人民币 64,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22 年 4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长江大药房向骏鹰仓实支付其应 向 骏 鹰 仓 实回 购 的 骏鹰 仓 实 持 有的 长 江星 250 万 股 股份 的回 购 款 人 民 币 57,500,000 元,并向骏鹰仓实支付自 2022 年 4 月 19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 民币 57,5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20 日止的违约金为人民币 28,750 元;五、罗明对本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长江大药房应向骏鹰仓实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六、长江大 药房和罗明连带承担骏鹰仓实因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以及因办理本 案财产保全而支出的保险费人民币 73,406 元;七、长江大药房和罗明连带承担 骏鹰仓实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600,000 元;八、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855,348 元,全部由长江大药房和罗明共同承担。该笔费用已与骏鹰仓实预缴的 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故长江大药房和罗明应向骏鹰仓实支付人民币 855,348 元,以补偿骏鹰仓实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仲裁裁决生效后,因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故 未按裁决及时履行,骏鹰仓实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长江大药房,并要求罗明承担连带责任,长江大药房、罗明与骏鹰仓实 进行协商,待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及时履行,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骏鹰仓实与 长江大药房及罗明已达成初步执行和解意向,近期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骏鹰仓实 撤回执行申请。 该案件为骏鹰仓实与长江大药房、罗明的股权纠纷案,与公司无关。 11、陈烨起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罗明、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1 年 01 月 11 日,罗明向陈烨出具了手写的《借条》,该《借条》约定 陈烨向罗明出借人民币 3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个月内,即自 2021 年 01 月 11 日起至 2021 年 04 月 10 日,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 12%计算,罗明在借条上要求 将该借款汇入长江大药房的银行账户。2021 年 1 月 11 日,陈烨将该笔 300 万元 借款分三笔汇入长江大药房工商银行账户。罗明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借条》 22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后迄今,经陈烨多次催促,罗明仍一直未能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害了 陈烨的合法权益,同时罗明与张莉为夫妻关系,且罗明持有长江大药房 70%的股 权,张莉持有长江大药房 30%的股权,本案借款直接汇入长江大药房的银行账户, 用于长江大药房的经营,因此,该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基于上述事实, 陈烨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罗明 向陈烨偿还借款本金 300 万元及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43.89 万元(借款 利息从 2021 年 1 月 11 日起,以借款本金 300 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 12% 标准计算,暂计算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罗明承担本案诉 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3、请求法院判令长江大 药房、张莉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案经立案后,各方积极协商,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一、陈烨与罗明、长江大药房一致确认:截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罗明、 长江大药房应支付陈烨借款本金 300 万元及以借款本金 3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的标准从 2021 年 1 月 11 日起计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罗明、 长江大药房应分 4 期向陈烨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借款本金 300 万元,具体如 下:2022 年 7 月 30 前支付 30 万元、2022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2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2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 70 万元。三、罗明、 长江大药房应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向陈烨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借 款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1 日起按年利率 12%的标准 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 17,155.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罗明、长江大药房负担,罗明、长江大药房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向陈 烨迳付上述受理费 17,155.5 元、保全费 5,000 元。五、如罗明、长江大药房有任 何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按时足额履行,陈烨有权立即就 本协议项下全部未履行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如果罗明、长江大药房按 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付款义务,陈烨应当在收到最 后一期款项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解除本案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七、 本案其余之诉,各方不再争议。 调解生效后,因长江大药房未如期收到上市公司的后续股权转让款,故未按 调解书及时履行,陈烨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长江大药房、 23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罗明积极与陈烨协商,目前已签署执行和解协议,长江大药房、罗明分 8 期履行 付款义务,2023 年 6 月 30 日还款 30 万元,2023 年 7 月 30 日还款 30 万元,2023 年 8 月 30 日还款 30 万元,2023 年 9 月 30 日还款 30 万元,2023 年 10 月 30 日 还款 30 万元,2023 年 11 月 30 日还款 30 万元,2023 年 12 月 30 日还款 30 万元, 2024 年 1 月 30 日还款 20.503 万元,诉讼费及保全费于 2023 年 7 月 30 日前支付。 陈烨已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 该案件为陈烨与长江大药房、罗明、张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与公司无关。 (2)请逐项补充说明长江大药房被法院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所涉及的具 体案件情况、涉及标的及金额、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判决结果,长江大药 房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原因,是否与公司及其关联方有关,是否对公司 产生不利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江大药房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限制高消 费的案件均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初步执行和解意向,部分债权人已向法 院撤回相关执行申请、保全申请等,部分债权人待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撤回相关 执行申请、保全申请等,上述执行案件目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 但如长江大药房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将有可能导致债权人申请强制 执行长江大药房的资产包括其持有的长江星的股份,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将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及法律相关规定,积极处 理,减少上述执行对上述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长江大药房被法院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所涉及的具体案件情况已在“问题 4(1)”中予以说明,案件序号为 5、6、8、9、10、11,案件 5 与关联方孙公 司长江源有关;案件 6、8、9、10、11 与关联方董事兼总经理罗明有关。 (3)请补充说明公司尚未登记成为长江星股东的原因,是否符合公司并购 长江星时签署的《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等相关约定,公司是否能实际控制长江 星,公司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完善有效,并充分提示风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与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24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江星”)《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 4.1 条:“各方应按照 3.2.2 条款所述完成标 的股份的交割,如有特殊情况,自达到股份交易条件的时间起,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具体为:乙方应对在交割日前向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提交标的资产 股份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甲方应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时提供一切必要的配 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必要的文件并提交相关文件的资料。乙方将标的资产股份 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后,即履行完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交付义务”,双方约定 对于标的资产股份变更登记应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完成,根据公司提供的截 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801472)股东名册》,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 103,090,692 股,占 比为 52.7535%,系长江星的控股股东,公司能够实际控制长江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就股权转让行 为的外部效果而言,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仅为行政管理行为,这种变更登记并非 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旨在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是否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且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登记事项的范围,故公司 尚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成为长江星股东不违反《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 公司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登记成为长江星股东的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效力 瑕疵。 公司已经制定了《子公司管理制度》对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子公司的权 力机构运作、子公司的监督管理、子公司的资产管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及报告 制度作了明确规定;除此以外,公司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公司内部控制措施完善有效。 25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请全面自查并逐项补充说明公司当前所涉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及 标的及金额、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当前进展以及相 应会计处理,公司前述事项是否已按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股则(2023 年修订)》 第 8.6.3 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结合对问题(1)-(3)的回复,说明公 司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合理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充分提示风 险。 经公司自查及本所律师核查,除前述涉诉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当前所涉诉 讼另有 22 件,具体情况如下: 案涉金额占 序 原告/申请 被告/被申 案涉金额 案由 判决/调解/仲裁结果 公司净资产 执行进展 号 人 请人 (元) 比例 湖北长江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 四川禾泰 买卖合 星医药股 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689,105.0 1 药业有限 0.09% - 同纠纷 份有限公 2023 年 4 月 26 日受 0 公司 司 理,尚未开庭 湖北长江 四川禾邦 买卖合 星医药股 阳光制药 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2 99,828.00 0.01% - 同纠纷 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 13 日立案,尚未开庭 司 公司 湖北长江 被告已申请 广西久辉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 买卖合 星医药股 258,733.0 破产,长江 3 制药有限 十日内赔偿长江星 0.03% 同纠纷 份有限公 0 星已申报债 公司 货款 258,733 元。 司 权 湖北新峰 四川字库 买卖合 案件于 2023 年 5 月 934,406.8 4 制药有限 山制药有 0.12% - 同纠纷 17 日开庭,尚未判决 0 公司 限公司 湖北新峰 四川禾泰 买卖合 1,327,405 5 制药有限 药业有限 尚未开庭 0.17% - 同纠纷 .34 公司 公司 江苏启澜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返还不 1,878,080 6 激光科技 彭宣启 20 日提起诉讼,法院 0.23% - 当得利 .80 有限公司 尚未安排开庭 湖北坤旭 建设工 建设工程 宜昌国宏 程施工 有限公司、 案件于 2023 年 5 月 8 5,988,314 7 建筑工程 0.75% - 合同纠 湖北长江 日开庭,尚未判决 .04 有限公司 纷 源制药有 限公司 8 租赁合 固原市九 宁夏长药 达成调解:解除原被 20,854,76 2.60% 与原告达成 26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同纠纷 龙城市建 良生制药 告签订的《固原市公 7.46 执行和解协 设集团有 有限公司 益性农产品批发市 议,正在积 限公司 场出租和转让合同》 极履行当中 及《补充协议》,长 药良药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之前向原告 返还承租的固原市 公益性农产品批发 市场;长药良药向原 告支付欠付租金 17,378,972.89 元及违 约金 3,475,794.57 元 仲裁达成调解:截至 2022 年 3 月 3 日长江 建设工 湖北长江 伟创尚欠湖北汇鑫 与原告达成 程合同 湖北汇鑫 伟创中药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180,000 执行和解协 9 纠纷 建设集团 0.90% 城有限公 保证金本金 630 万元 .00 议,正在积 (仲 有限公司 司、罗飞 和利息 88 万元。长 极履行当中 裁) 江伟创应分三次将 前述款项付清。 达成调解:舒惠涛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 四川百利 湖北舒惠 一次性向原告支付 买卖合 天恒药业 100,000.0 10 涛药业有 货款 100,000 元;四 0.01% 正在履行 同纠纷 股份有限 0 限公司 川百利天恒药业股 公司 份有限公司自愿放 弃其他诉讼请求 达成调解:舒惠涛药 业共欠武汉闻众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工 程款 1152870 元、诉 公司正积极 装饰装 武汉闻众 湖北舒惠 讼费 7588 元、财产 采取措施化 1,166,858 11 修合同 文化传播 涛药业有 保全费 5000 元、保 0.15% 解债务,争 .00 纠纷 有限公司 限公司 险费 1400 元,以上 取与债权人 共计 1166858 元,分 达成和解 3 次将该款项向武汉 闻众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付清 金日制药 湖北舒惠 案件将于 2023 年 6 买卖合 12 (中国)有 涛药业有 月 9 日开庭,尚未判 94,462.75 0.01% - 同纠纷 限公司 限公司 决 建设工 中铁一局 湖北长江 达成调解:长江大药 95,900,00 13 程施工 集团有限 大药房连 房、长江伟创、长江 11.98% 正在履行 0.00 合同纠 公司 锁有限公 星于 2023 年 12 月 31 27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纷 司、湖北长 日前还清全部本金 江伟创中 9590 万元;长江大药 药城有限 房、长江伟创、长江 公司、湖北 星于 2024 年 2 月 28 长江星医 日前支付完毕履约 药股份有 保证金产生的利息。 限公司、罗 明 启澜激光于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返 还原告货款 298,000 元;启澜激光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原告损失(以 298,000 元为基数自 公司正积极 上海蓝湖 江苏启澜 2020 年 11 月 10 日起 采取措施化 合同纠 298,000.0 14 照明科技 激光科技 至实际给付之日,按 0.04% 解债务,争 纷 0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取与债权人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达成和解 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 倍计算;江苏启澜自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日自行至原告 出取回已交付的晶 圆激光划片机 1 台) 达成调解:启澜激光 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332,001.8 元及仲裁 公司正积极 合同纠 武汉普力 江苏启澜 费用 5,998.2 元了结 采取措施化 338,000.0 15 纷(仲 锐科技有 激光科技 本案,启澜激光从 0.04% 解债务,争 0 裁) 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份开始, 取与债权人 每月 28 日之前支付 达成和解 30,000 元分 12 期直 至全部付清为止 启澜激光于判决生 公司正积极 湖北创为 江苏启澜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采取措施化 买卖合 115,950.0 16 金属制品 激光科技 原告支付货款 89,200 0.01% 解债务,争 同纠纷 0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元,并支付违约金 取与债权人 26,760 元 达成和解 启澜激光于仲裁裁 公司正积极 劳动争 江苏启澜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采取措施化 431,562.1 17 议(仲 罗新红 激光科技 内日向申请人支付 0.05% 解债务,争 0 裁) 有限公司 工资 286,988.7 元及 取与债权人 经济补偿金 达成和解 28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44,573.4 元 公司正积极 启澜激光科技有限 江苏启澜 采取措施化 买卖合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 18 张末 激光科技 53,420.00 0.01% 解债务,争 同纠纷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有限公司 取与债权人 支付 53,420 元 达成和解 启澜激光于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公司正积极 武汉正泰 500000 元及违约金 江苏启澜 采取措施化 借款合 华源建筑 (以 500000 元为基 530,000.0 19 激光科技 0.07% 解债务,争 同纠纷 工程有限 数,自 2020 年 2 月 0 有限公司 取与债权人 公司 18 日起,按年利率 达成和解 16.6%的标准计算至 实际付清之日止); 支付律师费 30000 元 启澜激光于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支付货款 136,500 元及利息(以 公司正积极 武汉新特 江苏启澜 136,500 元为基数, 采取措施化 买卖合 136,500.0 20 光电技术 激光科技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0.02% 解债务,争 同纠纷 0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起按照同期全国银 取与债权人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达成和解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的标准支付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双方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达成调解:双方 调解书正在 买卖合 河北羿珩 一致同意羿珩科技 4,000,000 履行中,尚 21 同货款 周明 科技有限 结欠周明的货款按 0.50% .00 未进入执行 纠纷 责任公司 400 万元结算,羿珩 程序 科技分 7 期将款项付 清。 湖北长江 长江源于判决书生 源制药有 效后十日内向中交 中交三航局 限公司、湖 三航局第三工程有 第三工程有 建设工 中交三航 北长江星 限公司偿还保证金 限公司、长 程施工 局第三工 医药股份 人民币 16800000 元, 16,800,00 江星均提起 22 2.10% 合同纠 程有限公 有限公司、 并支付资金占用利 0.00 上诉,二审 纷 司 湖北长江 息;长江伟创对长江 尚未判决, 伟创中药 源下欠中交三航局 尚未进入执 城有限公 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行程序 司 16800000 元本息承 29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担一般保证责任 159,175,3 合计 19.88% 93.29 附注:表格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裁决/调解结果及执行情况如下: 1、原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 案件详情:长江星诉称:长江星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与四川禾泰药业有限 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长江星向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明胶空心胶囊 一共 4000 万粒,单价为 115 元/万粒,结算方式为:货到后 90 日内付清货款, 且约定逾期付款的按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实际在合同签订前长 江星已经于 2019 年 9 月向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供应了明胶空心胶囊 2067.5 万 粒价值 237762.5 元,合同签订后长江星从 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 月共向四川 禾泰药业有限公司供应明胶空心胶囊 4359.5 万粒,价值 501342.5 元,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经双方对账,长江星合计向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供货明胶空心胶 囊 6427 万粒,总价值 739105 元,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仅支付 50000 元货款, 尚欠 689105 元货款。长江星多次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被 告支付下欠原告货款 689105 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 689105 元为基数按 日万分之五从 2020 年 4 月 12 日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为 359023.7 元(1042 天);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进展: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受理本案, 案号为(2023)川 0191 民初 9558 号,法院尚未安排开庭时间。 执行情况:未进入执行程序。 2、原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长江星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与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长江星向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明胶空心胶囊 一共 2700 万粒,单价为 118 元/万粒,结算方式为:货到后 90 日内付清货款, 且约定逾期付款的按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长江星于 30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1 月 10 日向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明胶空心胶囊 846 万粒, 价值 99828 元。2021 年 2 月 28 日经双方对账,长江星合计向四川禾邦阳光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明胶空心胶囊 846 万粒,总价值 99828 元,四川禾邦阳光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尚欠 99828 元货款。长江星多次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下欠原告货款 99828 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 99828 元为 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从 2020 年 4 月 20 日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 计算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为 31056.49 元(1037 天);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进展:成都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受理本 案,案号为(2023)川 0191 民初 8315 号,法院尚未安排开庭时间。 执行情况:未进入执行程序。 3、原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广西久辉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 案件详情:长江星于 2014 年 8 月 20 日与广西久辉制药有限公司签订《销售 合同》,约定广西久辉制药有限公司向长江星购买 1#明胶胶囊等事宜。实际长 江星从 2014 年 4 月 20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24 日止共向广西久辉制药有限公司 供货 381255 元,双方于 2017 年 5 月 2 日经对账确认,广西久辉制药有限公司 尚欠长江星货款 258733 元。长江星多次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原告货款 258733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作出判决:广西久 辉制药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长江星货款 258733 元。 执行情况:现广西久辉制药有限公司已破产,长江星已申报债权。 会计处理:被告破产,应收账款做坏账核销。 4、原告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字库山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 案件详情:新峰制药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8 日期间与四川 字库山制药有限公司签订 7 份销售合同,约定向四川字库山制药有限公司销售柴 31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胡、姜半夏、党参片等 14 味中药饮片,七份合同销售总价为 2932042.80 元,结 算方式为:货到后 90 日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新峰制药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 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期间向四川字库山制药有限公司供货前述中药饮片 2897042.8 元。至 2021 年 5 月 28 日经双方对账,四川字库山制药有限公司结欠 新峰制药货款 964406.8 元货款。对账后,四川字库山制药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支付货款 30000 元,尚欠货款 934406.8 元。故诉至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 院。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下欠原告货款 934406.80 元;2、判决被告以 934406.8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从 2020 年 5 月 16 日支付违约金至货款还清之 日止,暂计算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为 377500 元(1010 天);3、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 案件进展:法院受理后发出传票,案件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开庭。 执行情况:案件尚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5、原告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 案件详情:新峰制药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期间与四川禾 泰药业有限公司签订 6 份销售合同,约定向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销售黄芪、甘 草、白芍等中药饮片及中药材,结算方式均为:货到后 90 日内付清货款。合同 签订后新峰制药自 2019 年 5 月 21 日至 2020 年 5 月 26 日止向被告供货约定中药 材(饮片)2956904.14 元(不含供货后退货部分)。2021 年 1 月 26 日经新峰制 药于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对账,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下欠新峰制药货款 1399229.14 元。对账后,四川禾泰药业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和 2022 年 10 月 30 日分别支付货款 20000 元和 10000 元,余款 1327405.35 元至今未付。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下欠货款 1327405.34 元;2、判决被告以 1327405.34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从 2020 年 9 月 26 日支付 违约金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20 日为 465653.79 元(877 天);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进展: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26 日立案,案 号(2023)川 0191 民初 9608 号。目前案件尚未安排开庭。 32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执行情况:案件尚未审理、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6、原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宣启、郭远华返还不当得利一 案 案件详情:彭宣启原是启澜激光的总经理,在职期间,多次使用郭远华的账 户代启澜激光收取货款。截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经启澜激光财务对账,彭宣启 通过郭远华账户代收公司货款金额总计为 2428080.8 元,扣除其归还启澜激光 55 万元,尚欠 1878080.8 元。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 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公司货款 1878080.8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尚未安排开庭。 执行情况:启澜激光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提起诉讼,法院目前尚未安排开庭, 故未进入执行程序。 7、原告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长 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20 年 12 月 28 日,宜昌国 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湖北长江源制药中药健 康产业园项目外墙施工合同》,约定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总承包的湖北 长江源制药中药健康产业园项目中的外墙分包给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 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含税单价为每平方米 76 元, 工程量以双方核定的数量为准。合同签订后,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时进 场施工,但是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直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宜昌国宏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致使工程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被迫停工。2021 年 12 月 27 日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完成 面积 71673 平方米,工程价款 5447148 元,应付进度款 3813004 元,但是湖北坤 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了进度款 60 万元。经催收,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2 日支付了 50 万元,2022 年 6 月 9 日支付了 100 万元。后 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付款承诺书,宜 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据此恢复施工,至 2022 年 8 月,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 33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又施工了 12000 平方米,但是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的 2022 年 7 月 25 日前支付 100 万一直没有兑现,且部分外墙达不到施工条件,工程被迫 停工。2022 年 9 月 21 日,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通知湖北坤旭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后退场。宜昌国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长江源作为发包方及指定分包方在欠付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 被告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北长江源制药中药健康产业园项目外 墙施工合同》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工厂款 4228748 元;3、请求判令被告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向原告支付从 2021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4 日逾期付款违约金 337811 元,从 2022 年 10 月 25 日至付清之日以 4259148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请求判令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退还给原告工程 保证金 50 万元;5、请求判令被告湖北坤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停工损 失 921755.04 元;6、请求判令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湖北坤 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7、请求判令原 告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 承担。 案件进展:案件由公安县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3)鄂 1022 民初 1557 号,法院通知案件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执行情况: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截止年报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根据该案件情况,公司 判断暂不形成预计负债。 8、原告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长药良生制药有限公 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俗称:2021 年 3 月,长药良 生就承租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西兰银物流 园阳光路固原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事宜与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达成协议,当年 3 月 15 日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长药良生 34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交付租赁物。2021 年 6 月 15 日,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药良生 补充签订了《固原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租赁和转让合同》,合同对相关事项、 权利及义务及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2021 年 8 月 31 日双方就租赁期限、租金 支付及转让等事宜签订了《固原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租赁和转让合同补充协 议》,对租金的支付日期及金额进行了详细的约定。长药良生使用承租的市场至 起诉之日,没有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拖欠租金共计 12415266.35 元。为维护合 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之前签 订的《固原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租赁和转让合同》及《固原市公益性农产品 批发市场租赁和转让合同补充协议》,支付拖欠原告租金 12415266.35 元;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 2483053.27 元;3、本 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立案 并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组织庭审,后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药 良生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达成调解:长药良生支付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欠付租金 17378972.89 元及违约金 3475794.57 元。 执行情况: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立案 执行。2023 年 4 月 26 日长药良生与固原市九龙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 和解,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会计处理:因我公司对固原九龙公司房屋租赁面积有异议,原告也认可我方 意见,已撤回诉讼执行申请,在协商确认实际使用面积的租金,核算后公司计入 账面租金,截止 2022 年底公司根据自我核算结果,账面已确认 348 万元租金, 账列其他应付款,因此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9、申请人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 公司、罗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 案件详情:2020 年 7 月 15 日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江伟创签订了 有关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交易中心项目建设的《合同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产生双方就解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因返还履约保证金产生争议,湖北汇鑫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遂向荆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1、裁定被申请人立 35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即返还履约保证金本金 75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73.75 万元(暂计算至申请日,后 期迟延履行也应当一并按照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 保全费、保函费有被申请人承担。 案件进展:案件审理过程中,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长江伟创达成调 解:截至 2022 年 3 月 3 日长江伟创尚欠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本金 630 万元和利息 88 万元。长江伟创应分三次将前述款项付清。 执行情况:湖北汇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江伟创于 2022 年 12 与 9 日达成 执行和解,目前正在履行中。 会计处理:根据和解协议,公司于 2023 年分期支付保证金,无需承担其他 费用,因此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10、原告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2021 年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舒惠涛签订《四川百 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因货款支付事宜产生争议,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遂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 告货款 200,000.00 元及违约金 20,000.00 元,合计 220,000.00 元;2、被告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案件进展: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舒惠涛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达 成调解:舒惠涛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货款 100,000 元;四川 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情况:调解书正在履行中,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根据该案件情况,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此不形成预计 负债。 11、原告武汉闻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装饰 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武汉闻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18 年 4 月 2 日,武汉闻众 36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舒惠涛药业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舒 惠涛药业将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的舒惠涛常福仓库办公区装饰装修工程 发包给武汉闻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约定施工面积为 4000 平米,分包方式 为包工、包辅助施工材料,施工期为 60 天,合同总计款为 2494701.9 元(不含 增项),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 300000 元工程款; 施工验收后 支付 1200000 元工程款;余款于合同签订后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武汉 闻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在施工过程中新增仓库及办公室 施工项目工程款共计 134650 元,2018 年 10 月 25 日,该工程全部交付给舒惠涛 药业并通过验收。但在该项目完工验收后,舒惠涛药业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 付剩余工程款。2019 年 5 月 30 日,舒惠涛药业向武汉闻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 具了一份《付款计划书》,承诺将剩余工程款 1970000 元分四次在 2019 年 6 月 支付 170000 元、2019 年 7 月支付 500000 元,在 2019 年 8 月份支付 500000 元, 剩余 800000 元于 10 月份一次性支付完毕(含保证金)。但在此之后,舒惠涛药 业仅向武汉闻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付款合计 350000 元,剩余款项又拖延支付。 武汉闻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0 日再次向舒惠涛药业书面发出《催 款函》,要求舒惠涛药业支付剩余工程款 1620000 元。但至今舒惠涛药业仍有 1152870 元工程款未向武汉闻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故诉至武汉市蔡甸区人 民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 种同)1152870 元,并以 115287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5 月 10 日起按照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至履行完毕之日起;2、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 全费等时机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武汉闻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舒惠涛药业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达 成调解协议:舒惠涛药业共欠武汉闻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程款 1152870 元、诉 讼费 758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保险费 1400 元,以上共计 1166858 元,分 3 次将该款项向武汉闻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付清。 执行情况:武汉闻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向武汉市蔡甸区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同日向舒惠涛药业发出执行通知。现 舒惠涛药业正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债务,已初步与闻众文化达成和解意向,待签订 和解协议闻众文化撤销执行申请。 37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会计处理:按照该案件情况,结合违约条款计算,截至资产负债表日赔付上 限约为 1.4 万元,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 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该金额较小,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于实际支付时计 入当期损益。 12、原告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诉称: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与 舒惠涛药业合作多年,2022 年 1 月 1 日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与舒惠涛药 业续签了 2022 年度《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产品经销协议书》,约定舒惠 涛药业在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指定地区湖北经销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 司生产的“金日牌”保健品系列产品,经销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5 月,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与舒惠涛药业对账后要求 舒惠涛将剩余款项付清,但舒惠涛药业仅在 2022 年 6 月 29 日回款 3 万。现舒惠 涛药业尚欠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货款 94462.75 元。故诉至法院。诉讼请 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 94,462.75 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 告从 2022 年 4 月 25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六计算), 暂计至 2023 年 4 月 24 日共 365 天,违约金为人民币 20,687.34 元;3、本案诉讼 费用(含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4 日立案,案号为(2023) 闽 0212 民初 2526 号。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发出传票,案件将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开庭。 执行情况:案件尚未开庭,故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截止年报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根据该案件情况,公司 判断暂不形成预计负债。 13、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 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一案 38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详情: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21 年 7 月 13 日,长江大药房以 集团名义、长江伟创、长江星作为发包人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 订了《湖北长江医药集团大健康产业园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中铁一局集 团有限公司向长江大药房、长江伟创、长江星支付了 9590 万元履约保证金,项 目至今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政府相关审批手续,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涉 案施工合同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要 求长江大药房、长江伟创、长江星返还履约保证金 9590 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故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 订的《湖北长江医药集团大健康产业园项目施工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返还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959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6086735.28 元(4700 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 LPR 的 2 倍计算,自 2021 年 7 月 20 日起至三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为 3526697.22 元;以 2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 LPR 的 2 倍计算,自 2022 年 7 月 13 日为 1256888.89 元;以 2890 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 LPR 的 2 倍计算,自 2021 年 12 月 7 日起计算至三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 为 1303149.17 元);3、请求判令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 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四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案件审理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江大药房、长江伟创、 长江星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达成调解:长江大药房、长江伟创、长江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还清全部本金 9590 万元;长江大药房、长江伟创、长江星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完毕履约保证金产生的利息。 执行情况:长江大药房、长江伟创、长江星目前正在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还款 义务,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该案件履约保证金产生的利息由长江大药房、罗明承担,与公司 无关。 14、原告上海蓝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上海蓝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上海蓝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从 39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启澜激光处采购了晶圆激光切片机一台,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 上海蓝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全额支付了设备款项,启澜激光亦向上海蓝 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交付了相关设备。上海蓝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使用上述设 备进行生产时发现该设备无法大道设备的设计技术指标,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要 求,致使上海蓝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 设备款 29.8 万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自 2020 年 11 月 10 日起 以 298000 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 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案件经过审理后常熟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作出判决: 启澜激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 298,000 元;启澜激光于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以 298,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1 月 10 日起至 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 倍 计算;江苏启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自行至原告出取回已交付的晶圆激光 划片机 1 台)。。 执行情况:上海蓝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常熟市 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立案受理并于 2022 年 3 月 19 日作出执行裁定。 现启澜激光已初步与上海蓝湖达成和解意向,待签订和解协议撤销执行申请。 会计处理:根据法院判决,结合违约条款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 倍计算,截至资产负债表日赔付上限约为 4 万元,公 司已将赔偿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支付的货款不涉及预计负债的计提。 15、申请人武汉普力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 案件详情:武汉普力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称:启澜激光自 2018 年 7 月开始 至 2019 年 9 月,先后向武汉普力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总金额为 543567.8 元的 机电产品。武汉普力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启澜激光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最后一次付款总计支付了货款 211566 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 欠 332001.8 元。据此,武汉普力锐科技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40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人民币 332001.8 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46480.25 元;3、由被申请人 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案件进展:仲裁审理过程中,武汉普力锐科技有限公司与启澜激光达成调解: 启澜激光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332,001.8 元及仲裁费用 5,998.2 元了结本案,启澜激 光从 2021 年 10 月份开始,每月 28 日之前支付 30,000 元分 12 期直至全部付清 为止。 执行情况:常熟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 日立案受理武汉普力锐科技有 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现启澜激光已初步与武汉普力锐达成和解意向,待签订和解 协议撤销执行申请, 会计处理:根据仲裁审理达成的调解结果,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仲裁 费用 5,998.2 元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 于 2021 年已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应付账款。因此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16、原告湖北创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湖北创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19 年 9 月 10 日至 2020 年 9 月 22 日,启澜激光因设立在武汉的分公司的业务开展需要,与湖北创为金属制 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订货合同》,合同约定湖北创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 启澜激光供应雕刻机、工作台边框、三通管、转接管、组件测试仪等金属制作件。 合同约定,启澜激光应当在到货后 90 天内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湖北创为金 属制品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启澜激光进行了供货,启澜激光验收合格后予以 收货。湖北创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累计供货金额为 163850.00 元,2020 年 11 月 3 日,湖北创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启澜激光签订了书面对账单,后启澜激光陆 续付款,截至起诉之日仍欠湖北创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 89200 元。故诉至法 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89200.00 元;2、请求判令被告 支付违约金 26760.00 元(从 2021 年 3 月 16 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应付未付金 额的 30%为限),后续违约金按照应付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2%自 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41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进展: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作出判决:启澜激光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89,200 元,并支付违约金 26,760 元。 执行情况: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作出执行裁定。现启 澜激光正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债务,争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会计处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违约金 26,760 元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于 2021 年末 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应付账款。因此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17、申请人罗新红与被申请人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启澜激光 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仲裁一案 案件详情:罗新红仲裁称:2011 年 4 月 1 日罗新红至启澜激光武汉分公司 处工作,同年 4 月 2 日与启澜激光武汉分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 约定工作地点为湖北武汉,岗位为研发副总,月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 2400 元、 岗位工资 13000 元和津贴 5450 元,由启澜激光代启澜激光武汉分公司发放。2017 年 5 月起,启澜激光开始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2020 年 12 月 23 日,启澜激光 代启澜激光武汉分公司发布了《通知》,该通知写明:“根据总公司的安排,启 澜激光进行战略调整,整体搬迁回苏州……自 2021 年 1 月 4 日起,所有人员回 到苏州办公……。”2020 年 12 月 31 日,启澜激光武汉分公司在武汉的经营场 所因租赁合同到期关闭。2021 年 1 月 4 日,罗新红未按照启澜激光的《通知》 安排至江苏工作。后罗新红与启澜激光武汉分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 日解除劳动 关系。为维护起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请求:1、确认其与第二被申请人于 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期 间存在劳动关系;2、第二杯申请人支付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工资 310097 元;3、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02640 元;4、第一被申 请人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进展: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一、申 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于 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 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的工资 286988.7 元。三、第二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42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44573.4 元。 执行情况:罗新红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 法院提起执行申请,法院于同日执行立案。后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9 日作出执行 裁定。现启澜激光正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债务,争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会计处理:根据仲裁裁决结果,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经济补偿金 144,573.4 元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于 2021 年末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其他应付款;工资 286,988.7 元已全额计入管理 费用,账列其他应付款。因此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18、原告张末诉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张末诉称:2017 年 6 月 17 日起,张末一直为启澜激光配送其所 需的配件激光管。每次都是由启澜激光指定送往启澜激光武汉分公司仓库,并由 仓管管理员签字收货。到 2019 年 5 月 13 日,启澜激光仍欠张末货款 53420 元。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货款 53420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判 决:启澜激光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末 53420 元。 执行情况:张末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日,法院立案执行。 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6 日作出执行裁定。现启澜激光正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债务, 争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会计处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 53,420 元 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于 2021 年末全 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应付账款,因此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19、原告武汉正泰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 司、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武汉正泰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启澜激光系羿珩科技全资 子公司,启澜激光因资金周转需要,经羿珩科技同意,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与武 43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汉正泰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启澜激光向武汉正 泰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5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启澜激光如 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武汉正泰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截至起诉之日,启澜激光仍未偿还借款本 金、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 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50 万元整;2、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 违约金(以 50 万元本金为基数,自 2020 年 2 月 18 日起,按年 16.6%的标准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 2021 年 2 月 17 日,违约金暂计人民币 83000 元); 3、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 30000 元整;4、本案的诉 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 2022 年 3 月 9 日作 出判决:启澜激光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正泰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偿还借款本金 5000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500000 为基数,自 2020 年 2 月 18 日起按照年利率 16.6%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启澜激光于判决书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正泰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30000 元。 执行情况:武汉正泰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向法院申请 执行,同日,法院登记立案。后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9 日作出执行裁定。现启澜 激光正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债务,争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会计处理:根据法院判决书,结合违约条款及按照年利率 16.6%标准计算违 约金,截至资产负债表日赔付上限约为 27 万元(含律师费 3 万元),基于既有 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 此公司于 2022 年末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应付账款,因此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20、原告武汉新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武汉新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启澜激光从 2010 年起向武 汉新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购买机器设备,截至 2020 年对账确认,启澜激光尚欠 武汉新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货款 282097.05 元。羿珩科技系启澜激光的唯一股东, 如不能证明两者资产的独立性,则羿珩科技应当对启澜激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4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为维护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 282097.05 元及利息(以 282097.05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 告羿珩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进展: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 2022 年 9 月 12 日判 决:启澜激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新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36500 元;启澜激光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新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支付利息(以 1365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执行情况:现启澜激光正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债务,争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会计处理:根据法院判决书,结合违约条款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截至资产负债表日赔付上限约为 1 万元,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 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于 2022 年末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应付账款,因此无 需计提预计负债。 21、原告周明诉被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河北羿珩原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长期合作单位,后 因货款事宜产生纠纷,产生债权。周明因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 权,在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 对河北羿珩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周明,后因还款产生纠纷,周明遂诉至法院。诉讼 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本金 450 万元及逾期付款相应 的利息(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进展:周明与羿珩科技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达成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羿 珩科技结欠周明的货款按 400 万元结算,羿珩科技分 7 期将款项付清。 执行情况:羿珩科技按约履行中,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45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会计处理: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款项 4,025,293 元(25,293 元为案件受理费)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 出,因此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 22、原告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创中药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一案 案件详情:2021 年 1 月 22 日,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江源公司 签订《合同协议书》,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湖北长江医药大健康产 业园—医药胶囊全球第一产能及智能智造产业园基地项目工程。后因履约事宜产 生纠纷,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 返还履约保证金 1680 万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自 2021 年 1 月 28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保证金实际归还日)暂计至 2022 年 5 月 9 日的资 金占用费/利息为 459.05 万元,详见附表;3、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等。 案件进展:公安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作出判决:长江源于判决 书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保证金人民币 16800000 元, 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长江伟创对长江源下欠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16800000 元本息承担一半保证责任。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长江星分 别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2022 年 12 月 2 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二审尚未判决。 执行情况:二审尚未判决,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会计处理:二审尚未判决,根据该案件情况,公司判断暂不形成预计负债。 上述所列 22 件未决诉讼包含公司作为原告方、被告方二种诉讼类型,其中: 公司作为原告方的未决诉讼(编号:1-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 有事项(2006)》第 13 条规定: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行成的潜 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企业会计准 则讲解(2006)第 14 章——或有事项》第二条: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不符合负债 46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要素或资产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而应 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披露。如果某一时点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 到这项潜在资产并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当将其确认为企业的资产。鉴于 公司作为原告方的诉讼案件的裁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根据上述准则,公司不 对预计赔偿收益予以确认为或有资产。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2006)》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 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 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 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前述诉讼中,第 8、14、15、16、17、18、19、20、21、22 号诉讼均已在相 应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因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对规则理解不 够准确和子公司相关人员未及时通报诉讼情况,在 2023 年 4 月 26 日获知公司发 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案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后,已触发公告标准,公司及时在 2022 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相关 信息,未严格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股则》第 8.6.3 条规定及时单独披露诉讼、 仲裁公告。 前述诉讼中第 1、2、3、4、5、6、7、9、10、11、12、13 号诉讼未进行披 露,其中第 5 号诉讼案涉金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为 11.98%。未进行披露原因系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案件数量较多,进度不一,前期因诉讼、宏观环境等多因素综 合影响,法院文书派送及接收时效较差,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聘请了外部律 师专门负责公司债权债务相关的法律事务,诉讼业务能力强,但是对于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及要求不了解,与公司部门人员之间沟通协调尚未顺畅尚需磨合, 故出现了个别诉讼案件达到披露标准而未及时通报的情况。 鉴于此,公司在发现问题的第一时间,及时组织相关人员针对信息披露事项 进行培训,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将所有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实时共享, 并提醒财务部和董秘办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处理。公司对上述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的情形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强化信披 事项管理,加大相关人员培训力度,更加严格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 47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长江星、长江源制药、新峰制药、长江大药房及罗明 涉及的执行案件均与相关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初步执行和解意向,部分债权人 已撤回对上述公司的执行申请、保全申请等,部分债权人待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 撤回对上述公司的执行申请、保全申请等,目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 性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所涉其他诉讼案件及财产保全措施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产生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登记成为长江星股 东,系控股股东,能够实际控制长江星,尚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成为长江星股东不 构成违约,效力无瑕疵,公司内控制度措施完善有效;除未及时披露的涉诉案件 外,公司前述事项均已按《股票上市股则》第 8.6.3 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公司预计负债 计提合理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 《年报问询函》问题 5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江星及多家孙公司累计欠缴增值税及附 加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共计 12,073.76 万元。报告期末,公司 货币资金余额为 1,747.48 万元,短期借款余额为 53,849.51 万元,长期借款余额 为 33,529.48 万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101.54%。公司其他应付款 中,股权转让款余额为 22,252.05 万元,较期初增长 45.79%。报告期末,公司在 建工程账面余额为 19,498.10 万元,项目累计预算金额为 145,786.10 万元。 (1)请分类列示公司欠缴税款的形成原因、具体金额,是否符合相关税收 政策,是否存在被追缴风险,公司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并充分提示风险。 (2)请根据公司日常经营及在建工程项目规划等,测算公司日常经营及工 程建设所需资金金额,并结合货币资金现状、经营现金流量情况、未来资金支 出安排、偿债计划、税款缴纳计划、公司融资渠道和能力、公司当前债务及担 保承担情况等,说明公司同时开展多个高预算在建工程项目的背景、原因,所 48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需资金是否存在缺口,公司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及信用违约风险,公司拟采取 及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3)年报显示,股权转让款系公司并购长江星形成的交易款项。请补充说 明截至目前公司的付款情况,报告期末公司应付股权转让款较期初大幅增长的 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支付剩余款项的资金来源。 (4)请核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1、查验长江星及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及税款缴纳凭证; 2、查验年审会计师与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负责人的访谈笔录; 3、查阅长江大药房、罗明、张莉出具的《承诺函》; 4、与公司相关负责人确认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情况、重要在建工程进展情 况及所需资金、公司货币资金现状、经营现金流及未来资金支出安排、公司拟采 取的相关措施等; 5、查阅了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公司、年审会计师就年报问询 函的回复报告和回复意见。 (二)核查内容 (1)请分类列示公司欠缴税款的形成原因、具体金额,是否符合相关税收 政策,是否存在被追缴风险,公司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并充分提示风险。 单位:万元 长江星 长江丰 长江源 永瑞元 舒惠涛 其中: 新峰截 截止期 截止期 截止期 截止期 截止期 截止期 已在期 税种类 止期末 末欠缴 末欠缴 末欠缴 末欠缴 末欠缴 末欠缴 后期间 别 欠缴税 税费金 税费金 税费金 税费金 税费金 税费金 缴纳的 费金额 额总计 额 额 额 额 额 税额 所得税 27.52 1,781.40 297.40 2.22 1,931.61 5.00 4,045.15 1.23 增值税 2,167.00 3,976.05 593.90 244.52 671.88 308.26 7,961.62 117.58 49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城市维 护建设 113.29 209.10 29.70 12.45 30.60 23.23 418.36 2.83 税 教育费 65.89 125.46 17.82 7.47 19.01 8.81 244.46 1.59 附加 地方教 育费附 38.01 66.55 11.88 4.68 11.77 5.87 138.75 1.06 加 个税 3.50 1.42 0.67 0.11 0.08 0.18 5.96 4.35 土地税 2.84 18.09 8.06 0.00 0.00 0.12 29.11 9.68 房产税 64.82 15.97 29.38 0.00 0.00 1.53 111.71 6.72 环保税 0.15 0.00 0.21 0.00 0.00 0.00 0.36 0.36 印花税 2.22 8.19 46.61 1.76 0.01 0.14 58.93 14.43 其他 0.00 0.00 0.00 0.00 0.00 7.60 7.60 0.00 合计 2,485.23 6,202.23 1,035.62 273.21 2,664.96 360.74 13,022.00 159.84 长江星及其子公司未按时申报税款或已申报但未按时缴纳的欠税 13022 万 元,主要系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过程中,将长江星及其子公司从开始经营以 来所有的未开票收入进行了补充申报。 长江星及其子公司未按时申报税款或已申报但未按时缴纳的行为不符合《税 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务申报与缴纳的相关规定,但税务主管机关暂 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长江星及其子公司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提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了情况,并计划近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缴纳的申请, 申请根据公司现金流具体情况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将所欠税款陆续全部入库。 年审会计师对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税务机关负责人对于宏观环 境影响下企业的情况表示理解。 长江星及其子公司具备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但未来可能存在因资金周转等 导致无法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按时完成缴纳税款的风险。如长江星及其子公 司未能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完成税款缴纳,主管税务机关除可 以采取相关的强制执行税款措施外,依法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长江星及其子公司就上述欠缴税款事项最终受到主管税务 机关的罚款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则将可能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故长江星 及其子公司仍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施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长江星的原控股 50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将承担因欠缴税款等原 因给长江星及其子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目前,湖北长 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缔药业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202 2 年度营业收入 25,037.47 万元,净利润 1,036.73 万元,资产总额 52,783.93 万元, 净资产 15,259.25 万元,可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提供资 产支撑,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 综上,长江星及其子公司存在未按时申报税款或已申报但未按时缴纳的行为, 主管税务机关暂未对上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仍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施以罚款 等行政处罚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请根据公司日常经营及在建工程项目规划等,测算公司日常经营及工 程建设所需资金金额,并结合货币资金现状、经营现金流量情况、未来资金支 出安排、偿债计划、税款缴纳计划、公司融资渠道和能力、公司当前债务及担 保承担情况等,说明公司同时开展多个高预算在建工程项目的背景、原因,所 需资金是否存在缺口,公司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及信用违约风险,公司拟采取 及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1、公司日常运营需要的营运资金情况 2023 年公司日常运营需要的营运资金金额为 11.65 亿元,测算过程如下: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 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16.15 亿元*(1-4.45%)*(1+3%)/1.36=11.65(亿元)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 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360/(36.16+299.52-104.03+35.82-3.7)=1.36(次) 2、公司重要在建工程情况 公司目前重要的在建工程为下属子公司湖北安博制药有限公司即将建设的 医药新材料智能制造产业园,该项目主要建设为年产 2000 亿粒的医用空心胶囊 51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项目。 空心胶囊项目顺应医用新材料产业和市场需求,符合国家《“十四五”国家 药品安全规划》要求,通过规范化、规模化、集成化的生产,大大提升胶囊行业 的整体形象,提高国产胶囊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同时也提升胶囊产品综合品质, 满足民众健康的需要。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 16 亿元,占地约 420 亩,由我公司投资 11 亿元,江陵县 享发实业有限公司投资 5 亿元,我公司资金主要为自有资金以及向银行申请项目 贷款的方式解决。目前公司已向平安银行荆州分行申报项目贷款资料,申请 5 亿元贷款额度。 3、公司货币资金现状、经营现金流、未来资金支出安排等 报告期末,公司流动资产 17.42 亿中,主要为变现能力较强的货币资金 0.17 亿、应收账款 14.29 亿、应收款项融资 18 万,合计 14.45 亿元,占流动资产比例 为 83.06%。公司未来资金支付将仍以经营各版块主营业务为主,不存在其他重 大非生产性等投资支付。 公司融资渠道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应收账款保理等方式。公司 2023 年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总授信额度为 16 亿元,目前已与多家银行签订 了贷款合同,合同金额共 8.8 亿元,保持了公司现金流的稳定。 公司当前债务主要是银行贷款 87,378.98 万元、应付账款 19,660.62 万元、应 交税费 13,220.38 万元、其他应付款 56,744.94 万元,合计 177,004.92 万元,通过 应收款项的回收和银行融资足以支付所欠债务。 目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70,961.44 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金 额为 13,726.46 万元。 公司目前账上资金足以满足日常经营性资金需要。随着盈利能力的改善和经 营性现金流的充足,公司可以通过日常经营性资金积累、银行贷款资金来满足日 常经营需要,不存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违约风险的情形。 4、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52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对已到期应收账款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催收应 收款; (2)加强现金流管理,对各类到期债务提前做好资金计划; (3)根据自有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以避免因投入过 多流动资金影响正常经营运转。 (3)年报显示,股权转让款系公司并购长江星形成的交易款项。请补充说 明截至目前公司的付款情况,报告期末公司应付股权转让款较期初大幅增长的 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支付剩余款项的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分别向财通资本、王冬 香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3,164.79 万元、3,738.46 万元,向长江大药房具体 支付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实际支付金 期数 期限 应支付日期 应支付金额 实际支付日期 额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11.25- 第一期 本次重组方案后 20 个工作日 52,715.00 2020.12-2021.5 52,715.00 内 2020.12.23 支付完毕上述第一笔款项后 的 20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 与交易对方各方应办理完成 股份变更手续。标的股权在 2021.5.17-2 第二期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变更 50,000.00 2021.5-2021.12 50,000.00 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的相应 021.6.15 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且收 到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借 款后 20 个工作日内 上市公司 2020 年年度审计报 2021.4.27-2 第三期 10,000.00 2021.12-2022.6 9,509.03 告出具后 20 个工作日内 021.5.27 上市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报 2022.4.27-2 第四期 10,000.00 告出具后 20 个工作日内 022.5.27 53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 2022 年年度审计报 2023.4.27-2 第五期 11,761.08 告出具后 20 个工作日内 023.5.29 合计 134,476.08 112,224.03 受资金影响,公司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的进度向长江大药房支付第三期股权 转让对价款,构成违约。公司已就该违约事项与长江大药房沟通协商,长江大药 房同意不追究公司的上述违约责任。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应向长江大药房支付前五期股权转让款合计 134,476.08 万元,实际支付 112,224.03 万元,尚欠 22,252.05 万元。上述第三期 实际支付金额中已包含 2021 年度长江星未完成承诺指标涉及的赔偿金额合计 766.90 万元。2022 年度,长江星有三项承诺指标未完成,赔偿金额合计 6,763.03 万元,扣除该赔偿金额后尚欠 15,489.02 万元。上述补偿金额及其计算依据等参 见问题 3 的相关回复内容。尚欠款未支付的原因为公司协助冻结对长江大药房的 待支付股权转让款,等相关冻结全部解除后,公司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尚欠 的股权转让款。公司因执行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股 权转让款不会导致违约。目前公司已收到协助执行冻结的金额合计 727,596,159.02 元,具体如下: 序 法院 《协助执 案由 原告/申请 被告/被申 冻结标的 冻结金 冻结期 号 行通知 人 请人 额(元) 限 书》文号 1 银川市 [2022]宁 股票 李军国 湖北长江 湖北长江大药房连 43,613, 2022 年 金凤区 0106 民初 回购 大药房连 锁有限公司在康跃 333.00 8月2日 人民法 12200 号 合同 锁有限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起一年 院 纠纷 司、罗明、 处的待支付股份转 张莉 让对价款 2 上海市 [2022]沪 其他 上海财通 湖北长江 湖北长江大药房连 50,297, 2022 年 虹口区 0109 民初 合同 资产管理 大药房连 锁有限公司在康跃 708.31 5 月 20 人民法 6148 号 纠纷 有限公司 锁有限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起冻 院 司、罗明 处的债权 结,未明 确结束 期限 3 湖北省 [2022]鄂 诉前 深圳前海 湖北长江 湖北长江大药房连 51,332, 2022 年 公安县 1022 执保 财产 盛世泰金 大药房连 锁有限公司在康跃 478.40 8 月 22 人民法 184.185 保全 投资企业 锁有限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起一 院 号 (有限合 司、罗明、 处的应收账款 年 54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伙)、 张莉 深圳前海 盛世裕金 投资企业 (有限合 伙) 4 北京市 [2022]京 股权 深圳前海 湖北长江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 96,052, 2022 年 海淀区 0108 民初 转让 盛世轩金 大药房连 公司需要向湖北长 070.99 9月9日 人民法 37343 号 纠纷 投资企业 锁有限公 江大药房连锁有限 起一年 院 (有限合 司、罗明、 公司支付的股权转 伙) 张莉 让款余额 5 北京市 [2022]京 股权 平阳百业 湖北长江 湖北长江大药房连 23,910, 2022 年 海淀区 0108 民初 转让 恒晖股权 大药房连 锁有限公司所享有 000.00 9 月 26 人民法 34140 号 纠纷 投资合伙 锁有限公 的康跃科技股份有 日至 院 企业(有限 司 限公司应对其支付 2023 年 合伙) 的股权对价 9 月 25 日 6 湖北省 [2022]鄂 合同 苏艺强 湖北长江 1、湖北长江大药房 10,003, 2022 年 公安县 1022 执保 纠纷 大药房连 连锁有限公司对康 100.00 10 月 8 人民法 218 号 锁有限公 跃科技股份有限公 日起三 院 司、罗明、 司依法享有的到期 年 张莉 债权; 2、湖北长江大药房 连锁有限公司名下 位于公安县孱陵大 道西侧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宗地编号: G(2012)47 号】 7 北京市 [2022]京 股权 十堰市盛 湖北长江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 357,555 2022 年 海淀区 0108 民初 转让 世郧景股 大药房连 公司应向湖北长江 ,036.32 11 月 7 人民法 38223 号 纠纷 权投资合 锁有限公 大药房连锁有限公 日起一 院 伙企业(有 司、罗明、 司支付的股权转让 年 限合伙) 张莉 款 8 北京市 [2022]京 买卖 广州盛世 湖北长江 湖北长江大药房连 22,309, 2022 年 海淀区 0108 民初 合同 聚兴股权 大药房连 锁有限公司所享有 000.00 11 月 10 人民法 40429 号 纠纷 投资合伙 锁有限公 的康跃科技股份有 日起三 院 企业(有限 司 限公司应对其支付 年 合伙) 的股权对价 9 浙江省 [2022]浙 民间 吕孟春 湖北长江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 49,587, 2022 年 新昌县 0624 民诉 借贷 大药房连 公司应向湖北长江 702.00 12 月 9 人民法 前调 3327 纠纷 锁有限公 大药房连锁有限公 日至 院 号 司、罗明 司支付的股权转让 2024 年 款 12 月 8 55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日 10 广东省 [2022]粤 民间 陈烨 湖北长江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 3,136,6 2023 年 广州市 0104 执 借贷 大药房连 公司对湖北长江大 00.00 2月7日 越秀区 30745 号 纠纷 锁有限公 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起起冻 人民法 司、罗明 的到期债务 结,未明 院 确结束 期限 11 广东省 [2022]粤 民间 广东昱升 湖北长江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 19,799, 2023 年 佛山市 0605 执 借贷 个人护理 大药房连 公司应向湖北长江 130.00 2月8日 南海区 27624 号 纠纷 用品股份 锁有限公 大药房连锁有限公 起起冻 人民法 有限公司 司 司支付的股权转让 结,未明 院 款 确结束 期限 报告期末公司应付股权转让款较期初大幅增长的原因是:期初数据将付款期 限在一年以上的 11,761.08 万元由其他应付款重分类至长期应付款。 (4)请核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公司确认,公司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形。 (三)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长江星及其子公司未按时申报税款或已申报但未按时 缴纳的行为不符合《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务申报与缴纳的相关规 定,公司具备履行能力,可能存在因资金周转等导致无法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 内完成缴纳税款的风险;公司所需资金不存在缺口,不存在流动性风险及信用违 约风险;报告期末公司应付股权转让款较期初大幅增长的原因系付款期限在一年 以上的 11,761.08 万元由其他应付款重分类至长期应付款,公司已全额支付股权 转让款;公司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三、 《年报问询函》问题 9 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账款余额为 6,211.50 万元,其中往来款余额为 4,852.49 万元,较期初上升 22.23%;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 2021 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显示,公司部分历 56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史形成的往来款,约定还款时间均为 2022 年度。 (1)请补充说明往来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形成时间、背景、交易对方、约 定还款时间,交易对象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监高 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末,公司往来款余额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对照《回复公告》,逐项说明公司历史形成的往来款是否已按约定 归还,如否,请补充说明相关方是否已构成违约,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 措施。 (3)请补充说明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变动金额中“其他”项减少 530.89 万 元的具体内容、形成原因、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 (4)请核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1、查验公司往来款的相关会计凭证,与公司相关负责人确认往来款的具体 情况及交易对象的身份情况; 2、查验历史往来款相关的会计凭证、与相关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及承诺等, 询问公司目前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3、查阅了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公司、年审会计师就年报问询 函的回复报告和回复意见。 (二)核查内容 (1)请补充说明往来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形成时间、背景、交易对方、约 定还款时间,交易对象与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监高 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末,公司往来款余额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末,公司往来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57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是否 是否存在 期末 形成 约定还款 存在 资金占用 交易对方名称 背景 余额 时间 时间 关联 或对外财 关系 务资助 2022 年为公司子 康跃科技(山 2,440.86 2022.6 公司时发生的往 2022.12.31 是 否 东)有限公司 来款项 2016 年为公司子 香港羿珩科技 2,061.52 2015.12 公司时发生的往 2022.6.30 否 否 有限公司 来款项 刘力铭 100.00 2014.7 借款 2023.9.30 否 否 彭宣启 152.11 2020.5 市场业务费 2022.12.31 否 否 熊邦海 91.81 2020.5 市场业务费 2022.12.31 否 否 合计 4,846.30 - 占期末往来款 99.87% - 余额比例 公司往来款余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与康跃(山东)的往来款,与该往来 款为公司原全资子公司康跃(山东)在剥离前与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2022 年 公司将康跃(山东)100%股权转让给过去 12 个月内曾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寿光市康跃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上述资金往来尚未结清,其性质由公 司与子公司间的资金往来变为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 (2)请对照《回复公告》,逐项说明公司历史形成的往来款是否已按约定 归还,如否,请补充说明相关方是否已构成违约,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 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历史形成的往来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是否已 相关方是 形成 约定还款时 已采取及拟采取的 交易对方名称 期末余 按约定 否已构成 时间 间 应对措施 额 归还 违约 香港羿珩科技有限 公司经营困难,资 香港羿珩科技有 1,887.21 2016.12 2022.6.30 否 是 金紧张,没有履约 限公司 能力,拟通过法律 途径催收 湖北舜安建设工 797.42 2019.4 2022.7.31 是 否 - 程有限公司 杭州高品自动化 435.10 2015.12 暂未约定 - 否 系内燃机零部件业 58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设备有限公司 务,已出售,不需 要归还给上市公司 大连玉柴涡轮增 系内燃机零部件业 压技术研发中心 200.00 2014.7 暂未约定 - 否 务,已出售,不需 有限公司 要归还给上市公司 十堰市金翘商贸 2022.1.21 160.00 2021.12 是 否 - 有限公司 已还款 彭宣启 152.11 2020.5 2022.12.31 否 是 已起诉彭宣启 熊邦海 91.81 2020.5 2022.12.31 否 是 协商处理 湖北城开建筑有 80.00 2019.5 2022.7.31 是 否 - 限公司 2022 年已 潍坊德威和人力 收回 40 万 资源服务有限公 59.46 2020.11 元,余 是 否 - 司 2022.12.31 前收回。 2022.4.18 李振东 53.00 2020.12 是 否 - 已还款 山东潍柴华丰动 系内燃机零部件业 力有限公司安丘 23.92 2011.6 暂未约定 / 否 务,已出售,不需 分公司 要归还给上市公司 合计 3,940.03 - 占期末往来款余 99.25% - 额比例 (3)请补充说明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变动金额中“其他”项减少 530.89 万元 的具体内容、形成原因、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变动金额中“其他”项减少 530.89 万元的具体原因为: 报告期内,公司处置内燃机板块 6 家子公司,相关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 类科目不再并入合并口径资产负债表,因期初数、本期计提数都包含已处置子公 司的数据,期末数据不包含,因此差额计入“其他”项。 (4)请核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公司确认,公司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形。 (三)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生的往来款除康跃(山东)外与公司、5%以 59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历史形成的往 来款中除香港羿珩科技有限公司、彭宣启、熊邦海外均已按约定归还,香港羿珩 科技有限公司、彭宣启、熊邦海已构成违约,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变动金额中“其他”项减少 530.89 万元符合相关会计处理 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60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志青 张 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盛仲君 2023 年 6 月 1 日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