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药控股: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7-27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江医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盛仲君、刘剑树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
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
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
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发表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定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 公 司 已 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
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长江
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
金凤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56,423,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105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9,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70%。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分别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证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表决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并按照
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关于控股孙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56,423,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6471%;反对 19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
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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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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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志 青 盛 仲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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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剑 树
2023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