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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药控股:重大诉讼公告2023-09-22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3-082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昌支行与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
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
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长江医药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张莉、田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将于2023年
11月1日开庭审理。本案涉案的金额198,542,153.06元。
    2、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
约1,050.30万元。本案涉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和湖北长江
源制药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假如涉案的房地产被处置,
将会对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1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
控股”)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
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上述文件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
9月20日。2023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民事起诉
状。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6号。诉讼各方
当事人如下:
    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负责人:万国庆。
    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湖北长江丰医药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飞;石首市
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芳芳;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阳勇;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
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明;
罗明、张莉、田良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情况
    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于
2022年1月13日签订了《授信融资协议》,约定了授信额度为18,950万元,双方
于2022年1月13日、14日、18日、21日、25日分别签订了五份《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借款金额分别为2,500万元、1,718.5万元、9,155万元、5,156.25万元、
420万元,后共分14笔发放了贷款。
    为担保上述《授信融资协议》项下的借款,原告与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
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张莉于2022年1月13日
分别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被告承诺以名
下对应房产及土地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湖北长江大药
房连锁有限公司、田良辉与申请人分别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和《个人最高
额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提供质押担保,
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另外,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
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汉有限公司、
罗明、张莉、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截止至2023年8
月13日,湖北长江星医药有限公司共欠款借款本金余额188,039,183.84元,利息、
罚息10,502,969.22元。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
金188,039,183.84元及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截止至2023年8月13日的
利息、罚息为10,502,969.22元。2023年8月14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以188,039,183.84元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利息、罚息);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石首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首
市建设路的房地产(鄂(2022)石首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9号)进行折价、拍卖、变
卖并就所得价款在最高2,95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
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潺陵大道西侧潺陵工业园的房地产(鄂(2022)公安不动
产证明第0000427号、鄂(2022)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0429号)进行折价、拍卖、
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12,196万元、204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
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潺陵大道西侧潺陵工业园的房地产(鄂(2022)公安不动
产证明第0000428号)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1,920万元
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张莉、罗明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铁
机村的房地产(鄂(2022)武汉市洪山不动产第0002438号)进行折价、拍卖、变卖
并就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322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6、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田良辉名下持有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250万股股权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在最高3,437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7、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名下持有湖
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750万股股权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在最高6,874万元
范围内优先受偿;
    8、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罗明、张莉、湖北长江大药房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舒惠涛药业有限公司、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武
汉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
最高18,9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请求法院判令实现上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邮寄送达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上述所有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文件,本案的案号为(2023)鄂01民初
604号,将于2023年11月1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约
1,050.30万元。本案涉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和湖北长江源
制药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假如涉案的房地产被处置,
将会对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公司将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积极处理,争取与原告协商制定合理的债务偿
还计划,履行偿债义务,对本案达成调解,减少本案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维
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
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
知书、应诉通知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