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孚通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0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以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 制度 ,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苏
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 责制 定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提出建议,研究和 审查 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以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
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三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
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
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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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形式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
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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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
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
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为十年。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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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出席会议的委员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
决议,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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