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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31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调整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行为,符合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
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股权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 年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因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存在买卖股票行为,为确保本次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于审慎原则,公司取消了喻靖博、沈恩尧、李晓东参
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除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外,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激励对象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5 月 31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7 名激
励对象授予 32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80 元/股。




    (以下无正文)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侯巧铭:


   刘冬雪:


   高倚云:




                     202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