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隆股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绩补偿所涉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2023-07-25
证券代码:300405 证券简称:科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绩补偿所涉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已出具民事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所对应的股份补偿部分 3,720,947 股科
隆股份股票及孳息(包括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2022 年 5 月 27 日公
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后,上述股份数变为 4,837,231 股)、现金补偿 8,050
万元、违约金 300 万元及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
决。公司收回相应补偿款的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股份”或“公司”)就公
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泽”)原股东喀什新兴
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新兴鸿溢”)、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泽源”)及贾维龙、袁慧莉、刘瑛、贺泽生、薛彐英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所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宜向辽宁省辽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2 日、2021
年 10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起诉重组业绩承诺方业绩补偿未履行事项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1-065)、《关于起诉重组业绩承诺方补偿承诺未履行事项诉讼保全
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2022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辽 10 民初 340 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原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的 2,976,759 股股份及孳息(2021 年 7 月 27 日之后产生的分红,
转增股,配送股等)、被告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原告 744,188
股股份及孳息(2021 年 7 月 27 日之后产生的分红,转增股,配送股等)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交由原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1 元的价格回
购并注销;
2、被告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19,974,414.80 元;
3、被告贾维龙、刘瑛、贺泽生、薛彐英、袁慧莉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喀什
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4、驳回原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业绩
补偿所涉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3)辽民终 321 号]的《传票》,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作为被传唤人接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询问,具体情况请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暨业绩补偿
所涉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一、诉讼进展情况
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3)辽民终 321
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喀什新兴鸿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一百八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准许贾维龙撤回上诉;
2、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1,646.48 元,由喀什新兴鸿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会以 1 元的价格回购股份补偿部分并注销,将在
收到相关现金补偿时,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当期收益。公司收回相应补偿款的时
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