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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强生物: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1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法意[2023]第 012 号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NGZUN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金融中心 A 座 2109 邮编:100037

   电话(Tel):010-68013837 传真(Fax):010-68013837 转 666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法意[2023]第 012 号


致: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九强生物”或“公司”)委托,指派张志钢、杨影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
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
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
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
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
室(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 15 号旷怡大厦五层)如期召开。董事长邹左军先生
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3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5 月 11 日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
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 351,528,4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9.9897%。本所律师已核查
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18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39,027,6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602%,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1,52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39,032,63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2、《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1,52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39,032,63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3、《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1,52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39,032,63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4、《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1,52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39,032,63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1,52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39,032,63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1,52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39,032,63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7、《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887,3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39,032,63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邹左军、刘希、罗爱平、孙小林、SHENG DAN、王
建民、刘伟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关于公司管理层 2022 年度奖励方案的议案》

    同 意 244,655,23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39,032,63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邹左军、刘希、SHENG DAN 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关于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1,624,9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39,032,63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邹左军、王建民、刘伟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
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1,528,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39,032,63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张   帆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志钢




                                                     杨   影




                                                2023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