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九强生物: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9-28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法意[2023]第 094 号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NGZUN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金融中心 A 座 2109 邮编:100037

   电话(Tel):010-68013837 传真(Fax):010-68013837 转 666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法意[2023]第 094 号


致: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九强生物”或“公司”)委托,指派张志钢、杨影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
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
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三十六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并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2023 年 9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三十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同时还审议通过《关于取消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因
对原《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作出修订,故对原提请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取消审议。

    2023 年 9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刘希先生提交的《关于北京九强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提
议将《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以临时
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刘希先生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 67,013,6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39%,占扣除回购专户中已
回购股份总股本 584,291,804 股的比例为 11.47%。公司董事会收到前述《提议
函》后同意将《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提交至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3 年 9 月 18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
取消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
室(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 15 号旷怡大厦五层)如期召开。董事长邹左军先生
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9 月 28 日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
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载明的召开时间、地点及程序进行,
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陈永宏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
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至 2023 年 9 月 26 日(每日 9:00-12:00、14:00-
17:00)。公司已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
了《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修订
稿)》。在征集期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程序及行权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陈永宏作为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
期间符合征集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 312,138,1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3.4216%。本所律师已核查了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18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54,454,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3197%,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审议《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6,039,8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93%;反对 552,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53,901,701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57%;反对 552,305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143%;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王建民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6,039,8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93%;反对 552,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53,901,701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57%;反对 552,305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143%;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王建民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6,039,8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93%;反对 552,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53,901,701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57%;反对 552,305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143%;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王建民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上述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张   帆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志钢




                                                     杨   影




                                                2023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