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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盾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2023-10-09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盾股份
股票代码: 30041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
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备查文件 ......................................................... 11
   一、备查文件 .................................................. 11
   二、备查文件放置地点 ..........................................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3




                                    2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盾股份、公司、
                        指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11
 上市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因执行法院裁定导致股份增加 37,169,200 股

 绍兴中院               指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               指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

有差异。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注册资本:            10,137,258,757.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537G
                      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公司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与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7 年 01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控股股东: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任职          长期居住地   是否拥有境外居住权
                                   执行董事、
                                   董事长、执
    陈亮        男        中国                       中国北京            否
                                   行委员会主
                                       任
                                   执行董事、
                                   副董事长、
    王晟        男        中国     执行委员会        中国北京            否
                                    副主任委
                                    员、总裁
   杨体军       男        中国     非执行董事        中国北京            否
    李慧        女        中国     非执行董事        中国北京            否
    刘昶        女        中国     非执行董事        中国北京            否
   刘志红       男        中国     非执行董事        中国北京            否



                                                4
  刘瑞中     男       中国      独立董事        中国北京   否
  王珍军     男       中国      独立董事        中国北京   否
   刘淳      女       中国      独立董事        中国上海   否
  罗卓坚     男     中国香港    独立董事        中国香港   是
                               副总裁、执
   薛军      男       中国     行委员会委       中国北京   否
                                   员
                               副总裁、执
                               行委员会委
  罗黎明     男       中国                      中国北京   否
                               员、首席信
                                  息官
                               执行委员会
  吴国舫     男       中国     委员、业务       中国北京   否
                                  总监
                               执行委员会
                               委员、合规
  梁世鹏     男       中国                      中国北京   否
                               总监、首席
                                 风险官
                               执行委员会
   刘冰      男       中国     委员、业务       中国北京   否
                                  总监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执行法院裁定导致股份增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
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37,169,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1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披露作出裁定决定的法院名称、裁定的日期、案由、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周伟洪签署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
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回购交易协议书》及《承
诺书》,被执行人周伟洪、王惠芬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协议》,周伟洪以其名下所持的金盾股份(证券
代码:300411)股票质押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周伟洪的
配偶王惠芬作为共同债务人。被执行人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
周燕萍、周政作为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函》。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
书及执行证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公司向绍
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绍兴中院在执行该案中,责令被
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均未履行。绍兴中院依据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 06 执恢 4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2023 年 4 月 10 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股票进行两次拍卖,因无
人竞价而流拍。后绍兴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 06 执恢 4 号之
二执行裁定书,于 2023 年 5 月 21 日至 2023 年 7 月 20 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
台进行变卖,保留价 127742608 元,因无人竞价而流拍。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以
变卖所定的保留价 127742608 元抵债。绍兴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
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伟洪持有的金盾股份 37169200 股
(证券代码 300411,股份性质首发后限售股)及孳息、红利,交付申请执行人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周伟洪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所负债务 127742608 元。上述股票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

                                       7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37,169,2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9.14%,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除上述已披露的股份变动事项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0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放置地点

1、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传真:0575-82952012/0575-82952018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年   月   日




                                   12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在地       园区
股票简称     金盾股份                   股票代码    300411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
份数量变化                               动人         有 □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公司第一大股 是□        否 √           上市公司实 是 □        否 √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数量:0股
比例
             持股比例:0%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权益变动 变动数量:37,169,200股
后,信息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
             变动比例:9.14%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数量:37,169,20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9.14%

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 时间:2023年8月24日
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       方式:执行法院裁定
是否已充分披
露资金来源   是□              否□             不适用 √


                                        13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个月内继 是□               否□              暂无 √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是□               否 □         不适用 √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是□               否 □         不适用 √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
,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否□          不适用 √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否□          不适用 √
准




                                       1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年   月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