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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光防雷: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2023-11-27  

证券代码:300414          证券简称:中光防雷        公告编号:临-2023-043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3、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
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 1071 号】(以下简称 “本
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针对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海鹏信”)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0 年 9 月 2 日作出无效
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 46045 号),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作出(2020)京 73 行初 15901
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深圳海鹏信再次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此案,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述诉讼事宜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已分别于 2020 年 9 月 9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进行了披露,具体详见巨潮
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临-2020-
046)及《关于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临-2021-035)。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成,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崔小平,广东知明律师
事务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顼晓娟、曹铭书,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的情况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 决定。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 73 行初 15901 号行政判
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 46045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国
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就专利号为 200710049004.9、
名称为“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的发明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
出审查决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发明专利的影响
    公司的专利号为 200710049004.9、名称为“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的
发明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根据本次判决的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针对深圳海鹏信就公司的发明专
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将积极参加专利无效案件的审理,并按照交易所规范指
引要求披露案件进展。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上述诉讼事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公司是否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案件不属于公司的重大诉讼。在本次公告前,公司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已
经在 2022 年度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六、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行终 1071 号】)。


特此公告。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