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 R. 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0350】号 致: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 光华路乙10号院1号楼众秀大厦第19层大会议室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或“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 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 1 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 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3)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对外发布或提供给本所律师的与本 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有效,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 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 起向 公众 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场参加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27日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 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 2023年4月2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登了《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6日)、出席或列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2023年4月2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告了本次会议的有关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 25 日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在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乙10号院1号楼众秀大厦第19层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剑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9:15-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参会股东登记表等资料,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5,1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4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3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1,33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3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8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1,33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33%。 综上,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6,51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79%。 (三) 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经办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 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 (一)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九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二)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 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 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同时,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 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非累积投票制)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55,18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2.9567%;6,986,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 数的 10.5035%;4,350,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6.5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6,986,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174%;4,350,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649%。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55,18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2.9567%;6,986,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 数的 10.5035%;4,350,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6.5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6,986,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5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174%;4,350,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649%。 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55,18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2.9567%;6,986,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 数的 10.5035%;4,350,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6.5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6,986,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174%;4,350,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649%。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55,18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2.9567%;6,986,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 数的 10.5035%;4,350,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6.5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6,986,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174%;4,350,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649%。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55,862,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3.9793%;10,656,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20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682,2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64%;10,656,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3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6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融资额度与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55,18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2.9567%;11,337,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433%;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11,337,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55,18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2.9567%;6,986,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 数的 10.5035%;4,350,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6.5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6,986,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174%;4,350,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649%。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55,18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2.9567%;11,337,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433%;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11,337,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7 表决情况:55,18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2.9567%;11,337,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433%;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2,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11,337,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审议的九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其中,议 案6和议案8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九项议案以外,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的2022年度述职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无新 提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崔秀宇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董春锋 ____________ 2023 年 5 月 23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