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9 证券简称:浩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0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于2023年4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乙10号院1号楼众秀大厦第19层大会 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3日(星期二)14:00。 5、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剑先生。 8、合法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浩丰创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6,519,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8.08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5,18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5.0046%。 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8人 ,代表股份 11,339,000股,占 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08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8人,代表股份11,33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33%。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代表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情况如下: 议案 1《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9567%; 反对 6,9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035%;弃权 4,3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3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反对 6,98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6174%;弃 权 4,3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38.364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9567%; 反对 6,9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035%;弃权 4,3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3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反对 6,98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6174%;弃 权 4,3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38.364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9567%; 反对 6,9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035%;弃权 4,3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3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反对 6,98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6174%;弃 权 4,3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38.364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4《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9567%; 反对 6,9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035%;弃权 4,3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3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反对 6,98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6174%;弃 权 4,3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38.364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86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9793%; 反对 10,65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20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164%;反对 10,65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83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6《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申请融资额度与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9567%; 反对 11,33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43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反对 11,33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7《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9567%; 反对 6,9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035%;弃权 4,3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5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3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反对 6,98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6174%;弃 权 4,35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5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8.364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9567%; 反对 11,33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43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反对 11,33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9《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9567%; 反对 11,33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43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反对 11,33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崔秀宇律师、董春锋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