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5-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3 年 5 月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
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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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 杨凌、汤鲁阳
联系电话 020-3225810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429
注册资本 51,525.34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工业园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钱晓春
董事会秘书 倪寅森
联系电话 0519-8838890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12 月 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769 号文核准,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85,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募集资金
85,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901.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84,099.00 万元,另减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含税)172.90 万元,加上可
抵扣的增值税 60.73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83,986.82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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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
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
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
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
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
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
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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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
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
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
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
新材”)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依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
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保荐
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
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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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强力新材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
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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