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2023-05-16
2022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强力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凌 联系电话:15900878838
保荐代表人姓名:汤鲁阳 联系电话:18061996831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
是
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
0
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 是
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
是
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流水、台账
次数 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
是
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会次数 审阅相关公告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审阅相关公告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审阅相关公告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
是
本所规定报送
1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
不适用
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
不适用
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
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
不适用
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
不适用
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
是
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年5月8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专题培训,结合相关
案例,从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法律法规、信
息披露的重要事项和相关要求及董事、监事、高级
(3)培训的主要内容
管理人员交易行为规范、禁止内幕交易的要求等方
面进行讲解。同时,也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
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2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 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无 不适用
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是 不适用
2. 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是 不适用
3.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是 不适用
4.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是 不适用
1.保荐代表人变
原保荐代表人邱志千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该项目保荐代表人,由中信
更及其理由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汤鲁阳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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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
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1、2022年6
月21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
思创医惠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异
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
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2022年11月15日
2.报告期内中国
,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证监会和本所对
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或者其
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保荐的公司采取
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监管措施的事项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相关条款的规定;开山股份将闲置
及整改情况
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
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
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
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 度
并严格执行, 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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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汤臣倍
健在收购Life-SpaceGroupPtyLtd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
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
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
据,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且减值测试关于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3
条、第11.11.6条的规定。
2、2022年4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孔少锋、辛星采取出具
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我司保荐代表人孔少锋、
辛星在保荐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
程中,未审慎核查外协服务和劳务咨询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方资金
拆借的完整性,以及大额个人报销与实际支出内容是否相符。上述
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
号)第五条的规定。
3、2022年8月11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创意信息
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
3.其他需要报告 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
的重大事项 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相关规定。创意信息董事长陆文
斌、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
第4.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4、2022年8月29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思创医惠
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
比,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章笠中、总经理华松鸳、
财务总监陈云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和第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知悉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
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
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
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
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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