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3-08-08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保障资金安全、合法合规、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增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投资理财,这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
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的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事项。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1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范 琳(签字)
2023 年 08 月 08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