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精工: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3-06-07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本
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对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 5.4 万股进行作废处理。公司本次对不符合归属条件的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符合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4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个人考核达标,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本
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
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理念,有利于保持公司核心员工稳定,促进公司
长远稳健发展。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董事李鹏程、彭建生
为激励对象,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
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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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调整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2.89 元/股。
四、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归属的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138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归属
条件。本次归属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
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理念,有利于保持公司核心员工稳定,促进
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本次归属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股东大会的授权,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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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傅 江
牟 文
陈立宝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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