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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临精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14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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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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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集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简历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

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

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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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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