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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股份: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泰深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05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A座25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网址:http://www.zj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2023)浙经意字第229号
致: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宋深海、马洪伟律师(以下统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已于2023年4月8日在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公告了《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公告
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
年5月5日(星期五)14:30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228号四楼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章有春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5日9:15-15:00。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4月26日。经查,截止股权登
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380,633,100股,在股权登记日
                                                                         法律意见书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有14人,代表股份145,967,517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38.3486%。其中:
    (1)参 加 本次 股 东大 会现 场 投票 的股 东 及委 托代 理 人共 9人 , 代表 股 份
144,300,2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9106%;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
表股份1,667,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8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6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6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38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
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公告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
案进行表决。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5,865,5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01%;
101,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100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565,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827%;101,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113%;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0%。
    2、《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5,865,5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01%;
101,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100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565,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827%;101,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113%;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0%。
    3、《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5,865,5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01%;
101,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100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565,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827%;101,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113%;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0%。
    4、《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5,865,5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01%;
101,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100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565,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827%;101,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113%;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0%。
    5、《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5,865,5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01%;
                                                              法律意见书
101,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100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565,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827%;101,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113%;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0%。
    6、《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事项的议案》,表决结
果为:
    145,865,5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01%;
101,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100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565,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827%;101,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113%;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0%。
    7、《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5,865,5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01%;
101,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100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565,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827%;101,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113%;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0%。
    8、《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5,865,5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01%;
101,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100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565,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827%;101,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113%;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法律意见书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0%。
    9、《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45,865,51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01%;
101,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98%;100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565,4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8827%;101,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113%;1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0%。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股份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
求,均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22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的全体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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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唐   满                             宋深海




                                     经办律师:
                                                    马洪伟




                                     二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