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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19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的会议材
料及具体议案内容,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2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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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
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
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
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
定 2023 年 12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95.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82.00 万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13 元/股。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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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田云鹏                                   徐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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