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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运达科技:公司章程及附件修订对照表(2023年12月)2023-12-06  

附件: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附件修订对照表
      一、《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       第六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
  1
         区新达路 11 号。                区康强四路 99 号。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
                                         的经营范围:轨道交通、机械、
         的经营范围:轨道交通、机械、
                                         轻工、电气、电子通讯材料、计
         轻工、电气、电子通讯材料、计
                                         算机及软件、网络信息方面的技
         算机及软件、网络信息方面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以及以上相关产品的生
         技术转让以及以上相关产品的生
                                         产、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
         产、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
                                         外);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安
         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
                                         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建筑
  2      工;安全技术防范实施系统设
                                         智能化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及维
         计、安装与维护;建筑智能化施
                                         护(涉及资质许可的凭相关资质
         工;机电设备安装及维护;土木
                                         证从事经营);土木工程技术的
         工程技术的技术服务(国家有专
                                         技术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
         项规定的除外);信息服务(不
                                         外);信息服务(不含证券及中
         含证券及中介业务);货物进出
                                         介业务);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
         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除
                                         出口;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
         外;国家限制的待取得许可后方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可经营);房屋租赁。
                                         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因 第 二十 四条 第一 款 第( 三 )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方可实
                                       施。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和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告;
4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册资本作出决议;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议;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出决议;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 的 事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金用途事项;
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如下对外提供财
       (十六)审议如下对外提供 务资助事项:1)被资助对象最近
财务资助事项:1)被资助对象最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3)深圳证券交易所
资产的 10%,3)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
       (十七)公司变更重要会计 计事项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应
估计事项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 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
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变更 露前将专项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
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 会审议:1)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
股东大会审议:1)会计估计变更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
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响比例超过 50%的;2)会计估计
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2)会 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
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3)
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导致下一报告
的;3)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 期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
变化;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
       (十八)公司证券投资总额 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
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公司在投 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之前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
       (十九)公司单个或者全部 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达 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
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露数据(取绝对值)。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节余募集       (十八)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用途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公司在投资
过;                              之前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使用超募资金偿还     (十九)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
银 行 贷 款 或 者 永 久 补 充 流 动 资 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达到
金;                              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节余募集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用途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二十)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
和个人代为行使。                  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5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 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
                                   第一款第(一)(三)(五)
                                   (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6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7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8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符合规定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出决议。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
        ( 一 ) 教 育 背 景 、 工 作 经 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 5%
    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 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9
    关联关系;                       员的情况;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
    数量;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关联关系;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
    易所惩戒。                       况;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
                                     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
                                     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是否存在相关规定要
                                     求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的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10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1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 形式;
改;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改;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的;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            (五)股权激励计划;
市;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 市;
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册资本;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
       (九)重大资产重组;       册资本;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          (九)重大资产重组;
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让;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十一)法律法规、深圳证 让;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深圳证
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
项,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项,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        前款第(六)项、第(十)
     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理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12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
     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
     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
     关联关系;                      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 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 关联关系;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
     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2 以上通过;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
     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必 须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非 关 联 股 东
     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的 1/2 以上通过;如该交易
                                       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13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财 、 关联 交易 、对 外 捐赠 等 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限 , 建立 严格 的审 查 和决 策 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14
     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             (一)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 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 (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章程另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有规定的除外)、租入或者租出
同 ( 含 委 托 经 营 、 受 托 经 营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等)、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受赠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利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
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提交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 董事会审议批准: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
10%以上且低于 50%,该交易涉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10%以上且低于 50%,该交易涉及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据;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低于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10% 以 上 且 低 于
元;                             50% , 且 绝对 金 额超 过 1000 万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计 净 利 润 的 10% 以 上 且 低 于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低于 5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低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低于
元;                              50% , 且 绝对 金 额超 过 1000 万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润的 10%以上且低于 50%,且绝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低于 50%,且绝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按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照前述规定的标准计算,所有标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按
准均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总裁 照前述规定的标准计算,所有标
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准均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总裁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
均由董事会批准,且应当取得出 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 均由董事会批准,且应当取得出
意。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意。
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独立董事 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
应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        (四)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
额低于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 额低于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
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 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3%的,或一个会计 股东的净利润 3%的,或一个会计
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低于公 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低于公
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 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
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5%的,捐赠方案由总裁办公 利润 5%的,捐赠方案由总裁办公
会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公司 会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公司
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 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
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 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以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以
上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 上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
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 外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年度经审
计按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 计按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5%以上的,由董 司股东的净利润 5%以上的,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一个会计年度内 事会审议批准;一个会计年度内
发生的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 发生的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占公司
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 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
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10%以上的,应提交公司股东 润 10%以上的,应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大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         (五)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以下同)金额 供财务资助除外,以下同)金额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 经 审 计 净资 产 绝对 值 的 0.5% 以
上,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 上,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
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但低 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但低
于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于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联交易,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的关 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的关
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 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
交易事项,由总裁办公会进行审 易 事 项 , 由 总 裁 办 公 会 进 行 审
批。                                 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
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 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
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 算的原则。前述同一关联人包括
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联人。                               联人。
       (六)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             (六)除提供担保、委托理
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在连续十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 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 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
计计算范围。                         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
       (七)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                (七)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
权限、累计计算的原则另有特别 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
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权限、累计计算的原则另有特别
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上 述 事 项 根 据 其 他 相 关 法 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上述事项根据其他相关法
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的 规 定 需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的,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需由 的 规 定 需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需由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
         (一)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 下列职权:
     的职权;                                (一)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
         ( 二 )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和 召 的职权;
     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股东大会和召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 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15   议的执行;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 议的执行;
     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的其他文件;                            (五)公司章程、股东大
         ( 六 ) 公 司 章 程 、 股 东 大 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16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传 真 等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并 作 出 决
     参会董事签字。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
     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17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范围和有效期限,明确对每一表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决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的 意 见 , 并 由 委 托 人 签 名 或 盖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出席并发
                                     表意见。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18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
                                     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19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其任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职期间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核意见;
20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员 执 行公 司职 务的 行 为进 行 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求 董 事、 高级 管理 人 员予 以 纠
     正;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21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制。                               行编制。



     二、《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
        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时股东大会: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
                                           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1      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他情形。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他情形。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
    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2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反馈意见。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备案。                           易所备案。
3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关证明材料。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 十 五 条 公 司召 开 股东 大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4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 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议。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召开方式,时间至少应列明会议 会议期限;
5
    召开的“年”、“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日”、“时”;                        和提案;
           (二)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是公司的股东;
    和提案;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东的股权登记日;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名,电话号码。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
    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 5%
    兼职等个人情况;
                                    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
6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
                                    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系;
                                    员的情况;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
    数量;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关联关系;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
    所惩戒。
                                    况;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
                                    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
                                    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是否存在相关规定要
                                    求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的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7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资本;
                                           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并、解散和清算;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的;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8                                                 (五)股权激励计划;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
    的;
                                           市;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册资本;
    的其他事项。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
                                           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项,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9   况。
                                       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 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
     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 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
     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
     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 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
     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必 须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非 关 联 股 东
     表决权的股份数过半数通过;如 (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的
     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 股份数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
     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
     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
                                       通过;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根据本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 条规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积投票制。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10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布候选董事、监事的 当向股东公布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          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
     监事,且候选董事、监事人数多 监事,且候选董事、监事人数多
     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该议 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该议
     案表决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其操 案表决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其操
     作细则如下:                       作细则如下:
      (一)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一)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 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
     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 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
     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 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
     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 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
     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 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
     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 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
     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 后 根 据拟 选出 的董 事 、监 事 人
     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二)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         (二)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
     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 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
     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 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
     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所持全部投 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所持全部投
     票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 票 权 集中 投给 一个 或 几个 候 选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当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当
     选。                               选。
      (三)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         (三)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
     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 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
     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监事 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监事
     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所持全部投 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所持全部投
     票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 票 权 集中 投给 一个 或 几个 候 选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
     选。                               选。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11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决议的现场 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决议的现场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票结果。                        果。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
        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 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
 12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 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信息披露内容。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
 13     司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 司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五条 临时会议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
        名提议时;                      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其他情形。                             事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 席
    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 会 会 议 。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事 会 会 议 。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
    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
    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 名;
    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
2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 简要意见;
    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
    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 示;
    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
           ( 四 ) 委 托 人 的 签 字 、 日 期;
    期;                                           (五)委托的有效期限等;
           (五)委托的有效期限等。                (六)对每一事项发表同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 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
    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           条款删除,以下条款序号顺
3
    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延。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
    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
    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
    间、地点、方式;
                                       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时间和方式);
                                       (时间和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
    人;
                                       人;
4          (四)董事亲自出席、受托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
    出席和缺席的情况(亲自出席、
                                       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受托出席和缺席的董事姓名和人
                                       (代理人)姓名;
    数统计、缺席的理由等);
                                              (五)会议议程;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
                                              (六)董事亲自出席、受托
    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出席和缺席的情况(亲自出席、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受托出席和缺席的董事姓名和人
    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
                                       数统计、缺席的理由等);
    由;
                                              (七)会议审议的提案、每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应
                                       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回避表决情况;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以 及 有 关 董 事 反 对 或 弃 权 的 理
    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由;
    反对、弃权票数);                    (八)涉及关联交易的,应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 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
    载的其他事项。                    回避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九)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十)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
                                      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董事
                                      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
                                      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
    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依
5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司章程》有冲突时,依照有关法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修改时亦同。
                                      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
                                      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
                                      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最终以有
权审批机关核定的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