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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泽科技: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3  

                   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 以向该关
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 应当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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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
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
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 件或者出
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 的理由,
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三人时,
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
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 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 的利益、
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 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
前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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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 关于被资
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
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 及对财
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 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 一年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 情况等;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 一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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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 就财务
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 该第三方
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 比例提供
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 或参股公
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 情况等进
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 董事会对
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
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和证券投资部负责做好财
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 面的风险
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
过后,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 助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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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
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 困难、资
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 措施,将
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 二 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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