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新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08-04
证券代码:300446 证券简称:乐凯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5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6 号《河北
证监局关于对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科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
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科赛采取出具
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科赛:
2022 年 4 月 29 日,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单笔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42.2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28.51%。但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2
年 8 月 23 日披露的《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 2023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补
充披露公司收到相关政府补助的公告》中才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
十二项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公司董事会秘书
兼财务总监王科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现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科
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第十一条,我局将该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方面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学习,提高对上述规
范的理解和执行,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流程,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意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
照相关监管要求和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科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3]16 号)
特此公告。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