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540 号 致: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 过现场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保定乐凯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1 法律意见书 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 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 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 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 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 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 14:30 在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 2 法律意见书 驿区)航天北路 118 号,公司成都分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475,547,0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11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8 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45,79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6.9433%。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8 月 21 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9,756,2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84%。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3 法律意见书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 格。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0,522,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36%。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 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 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 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5,521,66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25,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系《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 4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497,52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8%;25,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凡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5,479,97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455,83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2%。 2.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彭建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5,479,97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455,83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2%。 2.0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5,479,97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455,83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2%。 2.04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翁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5,479,97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5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455,83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2%。 2.05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云飞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5,593,91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569,7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535%。 2.06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谢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5,479,97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455,83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2%。 3.审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洪川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5,536,94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512,80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8%。 3.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屈哲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5,479,97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455,83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6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2%。 3.0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邹华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5,479,97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455,83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2%。 4.审议《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亚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5,537,94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513,8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1%。 4.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汪玉婷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5,479,97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455,83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2%。 4.0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焦赞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5,479,97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455,83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7 法律意见书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乔佳平 蒋广辉 刘亚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