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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凯新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0-16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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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611 号

   致: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

   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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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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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航天北路 118 号公司成都分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陈凡章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 :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5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475,834,353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54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13,852,153 股,占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30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0 月 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61,982,2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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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 名,
代表股份共计 30,810,215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公司 有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4.6267%。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包括视频方式)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本次会议的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
也不存在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
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 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5,832,3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1,9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808,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反对 1,9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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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0.0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5,832,3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1,9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808,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反对 1,9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0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系《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并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投票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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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苗   丁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刘亚新




                                                  ________________




                                                       202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