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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云科技: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监事会主席的公告2023-06-14  

                                                    证券代码:300448            证券简称:浩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1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及补选的情况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
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龙勤梅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龙勤
梅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原定任期为至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届满之日止,其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日,龙勤梅女
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离任后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
定。
    龙勤梅女士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及监
事会对龙勤梅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因龙勤梅女士辞职将导致职工代表监事的人数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且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为保证监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的
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樊珊
珊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1)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樊珊珊女士的任
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各项工作顺利展开,选举
李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2)为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任期相同。




    特此公告。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6 月 14 日
附件 1:
                               樊珊珊简历
    樊珊珊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 年 3 月出生,本科学历。
2011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公司;2011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公司项目管理部
部门助理;2021 年 10 月至今任总经办部门助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樊珊珊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3.2.4 条
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附件 2:
                                李军简历
    李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 11 月出生,大学专科学
历,1999 年毕业于湖北省沙市纺织职工大学。1999 年 10 月至 2004 年 5 月就职于
沙市众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7 年 8 月至 2010 年 3 月就职于顺德碧桂园任项
目设计工程师;2010 年 3 月至今就职于本公司,担任投标方案部设计工程师;2018
年 1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军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3.2.4 条所
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