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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云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12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浩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王汉晖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本次续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
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续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经了解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相关
人员具备了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续聘其为公司财务总监,符合
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王汉晖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 2024 年
1 月 3 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本次对外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旨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公司的利益,且尽力采取
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
    2.本次对外财务资助展期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不会
对公司经营情况构成重大影响;
    3.本次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取得一定的授信额度,有
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不会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
    2.公司严格依照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
进行审批,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就本次向相关银行申请额度合计为人民币 10,000 万
元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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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华毅                      李 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