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科技:关于浩云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2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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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343号
致: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赫敏律师及黄艺诗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
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
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
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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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3年1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浩
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7日下午15:00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
号天安总部中心22号楼307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
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1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7,375,74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22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7,224,6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0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
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5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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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
身份。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
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
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7,224,6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5 %;反对 15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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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67,07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9 %;反对 15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7,224,6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5 %;反对 15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567,07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29 %;反对 15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7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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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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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赫 敏
黄艺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