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高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17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及授权期限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五)15: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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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
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该通知,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五)15: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 15 点 0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楼 2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60 号)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收市后的股东名
册,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8,258,899 股。
2.2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
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
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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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计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343,7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150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7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32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关于延长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授权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190,4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43%;
反对 15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5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
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采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4.2 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名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 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 15:00 时结束。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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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公司就上述议案对中小
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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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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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江舟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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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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