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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志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3-05-24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认为: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成就。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5 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解
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