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202号 致: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 的《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3年6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 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月6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 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 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7月3日(星期一)14:00在广东省珠海市高 新区唐家 湾镇科技二路9号116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 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日9:15- 15:00。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名,持有公司股份 187,899,97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380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 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 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股 份 2,453,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3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 供本次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张建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251,779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585,770股。 1.02.选举丁然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251,77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585,769股。 1.03.选举叶茂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306,677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640,668股。 1.04.选举侯丽荣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306,67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640,669股。 本次选举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应选人数为四位。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张建辉先生、丁然先生、叶茂先生、侯丽荣女士当选。 2、 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陈亚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315,609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649,600股。 2.02.选举冉茂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315,607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649,598股。 2.03.选举王忠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315,60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649,599股。 本次选举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应选人数为三位。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陈亚斌先生、冉茂良先生、王忠为先生当选。 3、 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陈惠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260,707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594,698股。 3.02.选举郑琼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190,324,229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658,220股。 本次选举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应选人数为两位。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陈惠恒先生、郑琼女士当选。 4、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190,324,2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46%;反对29,2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658,2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2%;反对29,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3]第 202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丁紫仪 负责人:魏天慧 刘 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