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02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赛摩智
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我
们对董事会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恳:
高爱好:
袁朝春:
2023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