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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密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0月)2023-10-27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

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
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5名,均由公司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占多

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委员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
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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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

                                    2
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

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将相关议案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电子邮件、署名短信
息、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根

据需要而定,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十二小时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或专人通
知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经审计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可
以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
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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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

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制度,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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