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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密控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0月)2023-10-27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
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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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电子邮件、署名短信息、
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根据需要
而定,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 12 小时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或专人通知等方式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
同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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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制度,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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