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10-27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
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
下列风险:
(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
诈而导致损失;
(三)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
(四)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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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
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三)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公司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
况进行评估。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
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八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第九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审批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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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对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原则上
不予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根据授权取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下列
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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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
责任。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按照《上市规则》有
关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四条 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被担保企业的
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
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
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书,并且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四)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
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
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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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
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
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由
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1.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
损失的;
2.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
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风险,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达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
“超过”“未达到”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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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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