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29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
情况。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募
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方向与承诺使用方向一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除了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3)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了相关制度。
三、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对全资子公司
增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
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相关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
内容,且新增的实施主体东杰海登(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
实施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朱黎庭、陈国锋、阴慧芳
202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