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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邑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7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公司相关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投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电话、邮
件、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
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
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