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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邑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7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3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提名或任免董事事项提出建议,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对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对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电话、邮件、
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
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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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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