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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邑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0月)2023-10-27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
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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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公司被收购情况下,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
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
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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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其
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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