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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2-12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邑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天邑股份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相关规定,由于自预留权益授予登记以来,预
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累计有 2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本次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9 人,该 109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安
排。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对于首次授予的 8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和授予预
留权益的 2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均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本次所涉限制性股
票共计 7.14 万股应进行回购注销,这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对上述不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倪得兵                  林云松                  黄浩




                                                    202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