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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金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01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
于原计划募投项目金额的情况,结合实际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
实施,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进行了调整。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


                                   1
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宜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
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广西川金诺新能源有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
宜是为满足公司建设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要求,且广西川金诺新能
源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五、《关于全资子公司以资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广西川金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宜,
以其资产作抵押是为了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助于开展相关项目建设及经营活
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广西川金诺向广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广西川金诺该笔授信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广西川金诺日常
资金需求,有助于公司业务发展,且公司能够控制广西川金诺的经营及管理,该
笔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小军、龙超、刘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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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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