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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金诺: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8-29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3-067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
(以下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
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1.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
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公司按照财政部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
述变更,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
    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
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
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
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
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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