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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榕生物: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28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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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
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足一半,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

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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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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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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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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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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