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讯达:关于公司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进展公告2023-07-28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公告
证券代码:300518 证券简称:盛讯达 公告编号:2023-069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对外投资情况概述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讯达”)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设立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皓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宁产业高
质量发展一期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宁威泰产业发展一期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南宁海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整体规模为人民币 20.01 亿元,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5.5 亿元,出资份额为 27.49%。
公司与皓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宁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期母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南宁威泰产业发展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瑞福锂业
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 日签署了《南宁海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公司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关于公
司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关于
公司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二、 进展情况
近日,合伙企业召开 2023 年第一次合伙人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
署<南宁海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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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
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对各
方于 2023 年 3 月签署的《南宁海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以下简称“《合伙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正和补充,并签署《南宁海盟
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出资缴付安排”现修改为:
1、基金总规模 20.01 亿,原则上按以下出资计划缴纳出资。具体出资计划
如下:
(1) 第一期出资 6,100 万元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管理人应于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向合伙人发出缴付第
一期出资的通知书(“第一期出资缴付通知”),各合伙人应于出资缴付通知上
载明的付款日(该付款日距通知发出日应不少于 15(壹拾伍)个工作日,下同)
或之前以现金方式缴付出资:其中,有限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同步缴付第一
期出资;普通合伙人应该在本期将其全部认缴出资额一次性出资到位。
(2) 后续出资
已投项目金额达到已实缴出资的 80%或剩余资金不满足投资项目需求时,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付后续出资缴付通知书
(“后续出资缴付通知”),各有限合伙人应于缴付通知上载明的付款日或之前
以现金方式按认缴出资比例同步缴付后续出资。
2、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拟投资项目具体资金需求情况,向各合伙人发出出
资缴款要求。
(二) 新增“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是指合伙企业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
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2、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
隐瞒关联关系,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从事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
3、关联交易应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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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在合伙人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回避表决,关联方所持出资份额不计入
有表决权的出资份额。
4、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经审计的私募股权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关联交
易进行披露。
5、关联交易对价应当公允,与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人的正常交易价格或
以往交易价格相比不应存在明显差距,或者应当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关联
交易涉及的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以确定关联交易的公允对价。
(三) “终止、解散与清算”现修改为:
1、本合伙企业投资结束后退出,根据项目投资退出安排,合伙企业收回并
分配完成投资本金及收益后,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解散并注
销。
2、清算结束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在十(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清算报告,并办理合伙企
业注销登记。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的,还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十(10)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信息。
3、基金在开始清算后不得再进行募集,不得再以基金的名义和方式进行投
资。
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补充协议》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合伙协议》
约定的定义一致。《补充协议》与《合伙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
的约定为准。
三、 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合伙企业的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在合伙企业的设立及
运作过程中,公司将充分关注并防范风险,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资
风险。
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带来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合伙企业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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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备查文件
1、《南宁海盟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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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