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司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6-07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接触、
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
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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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
及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
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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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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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员工的,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
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
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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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未履行其应承担的
义务或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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