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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司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6-07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
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透露或泄露。
    第三条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4) 上市公司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
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
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1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开发
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
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
事项。
    第六条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信息。公司披露信息
的内容和方法应方便公众投资者阅读、理解和获得。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披露信息,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
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


                                   2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
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
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
况。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
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管理与披露工作的执行: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二者均对公司信息
披露中的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
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3
       第二十条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 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
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合规及有
序。
       第二十三条 为防止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
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同时,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章 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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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
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
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三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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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日前知会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
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
当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
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
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
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
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上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以深交所格式为准),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
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本次投资者关系
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


                                      6
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中予以说明。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披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补救措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
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
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
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保
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
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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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
定对象等违反本指引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
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 应传递和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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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七)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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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资产的30%;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
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五)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
       (十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八)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十九)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收到相应的
审核意见;
       (二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一)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
发生变动;
       (二十二)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三)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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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
    (二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
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
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
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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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信息对外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
深交所备案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