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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司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股票管理制度2023-06-07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
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
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
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
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票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
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
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证券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四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交所业务规则,被深交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票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
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通过协议、其他
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
实的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
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
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其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
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股份增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增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
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具体增减持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
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
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时亦同。